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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喻某用自行车载着一篮梨子到新市镇西街菜市场人行道上准备贩卖时,遇到正在巡逻执法的城管执法车,几个城管人员将喻某的自行车拉住,连车带梨扔到了执法车上;当喻某爬上执法车准备取回自行车篓里的钱包时,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扭打,导致其面部、胸部多处软组织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7000元。事后,双方就医疗费等问题协商未果,喻某遂于今年元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京山县城管监察大队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12500余元。
庭审中,被告对执法时伤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喻某也有过错。针对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主审法官多次与城管大队的主管部门协商,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于3月21日达成了由城管监察大队在三个月内赔偿喻某各项费用及损失6000元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