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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昨天上午9时,温州市82位养殖户松了一口气,他们状告国家环保总局一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审判,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据《今日早报》报道, 浙江省温州市82位养殖户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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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塘受污染遭重创 

    6年前,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当时每户投入几十万元,为了筹集资金,不少人还把家产都抵押出去了,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因鱼、虾、蟹、贝类立体混养高产、高效模式,被省有关方面列为海水池塘养殖示范基地。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突然发生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污染事故发生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向养殖户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2005年5月,养殖户们聘请了宁波律师袁裕来作为诉讼代理人。 

    投诉因管辖权三易其手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省环保局提出投诉。省环保局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当年7月4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为滨海园区是我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案件应该由省环保局管辖,因此建议省环保局作出处理。 

    但是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去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养殖户胜诉国家环保总局 

    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建国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 

    今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的代理律师是宁波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宣判,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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