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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宅基地上的两间厕所因四周地势增高而进水,无法正常使用。2005年12月8日,张某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翻建厕所,该村委会对张某的申请未予批准。张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村委会决定,并判令村委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后,张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亦未有任何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其进行相关行政审批。因此,村委会作出的《申请翻建厕所的意见》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因此,张某对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