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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籍吴某夫妇于2000年生育一男孩,2004年未经申请和审批又生育一女孩。计划生育局认定吴某夫妻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属超生,作出《决定书》,对吴某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44880元。
原告吴某夫妇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家稳定计划生育现行政策,只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并没有施行强制政策,不准生育第二个孩子。
经上级计生局复议,此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维持。吴某夫妇遂以被告征收社会抚养费纯属滥用职权勒索民财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两级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原告吴某夫妇2000年生育第一个男孩后,没有申请且未经批准又于2004年生育第二个孩子,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生育政策规定七种条件之一,属超生。应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夫妻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