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中国宪法;动向与课题;研究
一、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与反思
(一)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变迁
宪法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与理论体系在中国产生与发展已有一百年的历史,宪法学发展记载了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中的社会背景与历史过程。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学科体系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与环境还没有充分成熟的条件下,为了适应调整现实权力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出现的,一开始缺乏理论的专业性,知识与理论的积累过程比较长。在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程时,首先从理论上需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即宪法的阶级性与宪法学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宪法(学)所具有的理论成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自然的历史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是以宪法文化的共同背景为基础的,不能简单地以宪法的阶级性否定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发展过程经历了宪法学理论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理论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理论成长期(1930-1949)。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开始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早期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被引进到中国,特别是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举动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具有重要的学术上的价值。通过输入期,首先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20世纪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国人接触并懂得宪法观念始于输入期。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入其形成期。这一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宪法学者们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并关注中国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这是宪法学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到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宪法学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表现了曲折发展的时代特点,其理论的现实价值更为明显。特别是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进一步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宪法理论的科学化与现实化。尽管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的,但通过苏联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这一时期除介绍苏联先进的宪法理论外,我国的一些进步学者们在困难的环境下探讨了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宪法问题,为宪法理论的体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体系以及理论价值等方面表现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历史发展过程,宪法学具有的丰富的社会价值应得到肯定,“纵观新中国成立前半个多世纪,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在我国逐步形成,并且有了初步的发展。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我们只能以历史的水准去要求。假如剔除那些纯属替反动统治作宣传的作品,可以说大部分教材、专著和译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社会价值的。”
建国以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概括起来有:一是在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与矛盾中移植了西方宪政理论,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变革注入了一定的活力,使社会变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宪政的价值。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宪法学尽管面临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难以得到合理的协调,但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并没有不加分析地照搬西方的理论,不少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了传统文化在宪政体制中的合理的功能,试图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三是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建国以前的宪法学在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学专题研究、宪法学术史研究、比较宪法学研究、宪法学教学等方面建立了学科体系,使中国宪法学内容丰富多样化,为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资料资源与研究思路。当然,在评价建国以前宪法学研究成果时我们也要指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即由于宪法学缺乏内发性发展的要素,在移植与发展宪法学时造成了明显的实用主义的倾向,未能从整体上理解与把握立宪主义的价值体系与相关的原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学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理论的价值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经过宪法学的初创时期(1949-1957)、宪法学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宪法学的停止时期(1966-1976)、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78-至今),中国宪法学在原有宪法学理论遗产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成熟,已发展为直接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理论与知识体系。概括起来讲,新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展主要表现为:1.宪法学理论的学术价值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它构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与实现条件。在历史的反思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宪法对于社会发展进程所产生的影响与直接的推动作用。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以后,宪法以及宪法学的价值引起社会不同阶层的关注与重视,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学价值体系。2.建立了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从50年代引进苏联的宪法学体系到80年代宪法学体系的更新与调整,尤其是通过90年代对传统宪法学体系的反思,目前建立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容纳宪法学知识体系与反映宪政实践要求的体系。目前的宪法学体系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它在总体上适应实际生活的需求,其体系包括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体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等四个层次。3.初步确立了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机制,强化了宪法的实践功能。从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实践中决策者们直接地认识到依宪法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把社会变革的价值与宪法规范的价值协调起来,使宪法寻找了适应社会发展的不同形式。宪法修正案形式的运用、宪法惯例的创立、宪法修改权的合理确定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4.在宪法制度的发展与国家决策过程中宪法学家的作用得到了重视。从80年代开始,在宪法修改、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与运用、地方立法的发展等方面宪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参与国家决策的一支重要力量。5.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学研究队伍在几经调整后得到充实与发展。宪法学理论的魅力正吸引着一批具有历史使命感的青年学者。宪法学的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已经形成,相当一批中青年宪法学学者迅速成长起来,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由于学者们的参与,给一向沉闷的宪法学理论界带来了生气与活力。
(二)反思
在评价中国宪法学理论的研究现状时,我们需要确立理性的、客观的分析方法,要从社会实践的变化中审视宪法学的研究所走过的历程,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在反思的基础上展望中国宪法学未来的发展趋势。关于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观察的角度不同,归纳的方式也不一样。多数学者对目前宪法学研究状况不满意,提出各种改进意见。从总体上看,宪法学理论研究还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没有达到为实践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程度。宪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实践是每一位具有历史使命感的学者普遍感受到的现实问题。其问题主要在于:1.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范畴体系与理论结构。面对变革的社会现实,宪法学原有的理论缺乏予以说明宪法现象的概念与必要的认识工具,造成了宪法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从而削弱了宪法学理论自身固有的社会影响力。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不仅影响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而且影响整个宪政实践的行为。2.尽管学者们不断探讨宪法学学科体系问题,但我们应当承认,能够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特点的、具体解释宪法现象的理论是极其有限的,在宪法学理论的开发与运用过程中人们对于本国的社会现实缺乏必要的认识,过分热衷于介绍与运用西方宪法理论,不自觉地形成了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学思考方式,西方宪法理论成了有些人评价与分析中国宪法现象的主要的参照系。3.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问题上,尊重学术性价值已成为学者们自觉追求的目标,但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学术性价值往往受政治现实不规则运行的影响,其功能带有很大的工具性。4.在研究方法上,静态的研究方法还是占主导地位,解释性、静态性的研究影响了学者们的研究视野。5.由于宪法还没有进入到诉讼领域,社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地感受到宪法所带来的价值,主体与宪法处于脱离状态。6.近年来有关介绍、解释外国宪法学理论与学说的译著与论文有所增加,但总体而言由于研究宪法学理论的心态不够开放,未能从宪政的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比较与借鉴外国的宪法理论。在研究中偏重于西方宪法理论,对已经在世界宪法文化中产生重要影响的非西方宪法理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外国宪法理论的研究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
二、中国宪法(学)的动向
对中国宪法(学)进行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中国宪法学者们从国际化的背景中审视宪法的价值,提出了宪法(学)的富有价值的观点。可以说,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宪法(学)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宪法(学)发展中的动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社会变革与宪法(学)角色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重大的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呈现出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既存在相互协调的因素,同时又存在着大量的冲突和非理性的因素。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不仅损害宪法在法治社会中应有的权威,而且容易侵害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信仰与共同意志。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的关系经常处于不确定和紧张关系之中。在各种利益关系出现相互冲突时所谓正当性的价值容易侵害社会现实中已经建立的合宪性基础,破坏宪法的价值体系。为了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共同意志,需要确定社会变革中的宪法合理地位,发挥宪法的利益调整功能,建立社会成员普遍公认的宪法信仰体系。在社会变革中寻求宪法(学)的合理角色是目前宪法(学)发展中出现的普遍倾向。
(二)中国宪法(学)的动向
1.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科学性)
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中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宪法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规范,只是盲目地为政治需求服务,造成宪法政治化的格局。在反思中国宪法发展时,学者们普遍感到过于政治化的宪法(学)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权威,不利于调整权力关系,更不利于保障人权。为了建立宪法(学)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一直致力于宪法法律性问题的研究,已取得积极的进展。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反映政治的需求,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范后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运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左右。强化宪法法律性是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2.宪法与依法治国
1999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的第5条中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具有宪法上的效力。在研究宪法与依法治国关系时宪法学者们提出了“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依宪治国”的观点,并得到社会的普遍公认。根据学者们的解释,依法治国中的“法”首先是指宪法,即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依宪法治国,宪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依据,依法治国首先在宪法范围内进行,以保证宪法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具有有效性与约束性。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关键是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目前,中国法治发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与宪法未能确立其最高地位有关。因此,在宪法与依法治国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是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内容。
3.宪法规范价值与社会变革价值冲突(良性违宪争论)
在1996年和1997年中国宪法学界出现了有关良性违宪的争论。郝铁川教授提出,违宪有良性和恶性之分,良性违宪指国家机关的一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当时宪法条文,但却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检验良恶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标准;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标准。对此,童之伟教授等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它同“恶性违宪”没有实质区别甚至比恶性违宪更为可怕。在讨论中,学者们首先肯定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但在如何解决冲突与矛盾的方法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在讨论中,多数学者不同意良性违宪的主张,认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修改宪法等法定形式解决,不能期望法外解决,应充分利用宪法本身的机制。中国宪法发展的主要教训是轻视规范意识,片面强调社会政治需求,在有意或无意识之中形成了轻视宪法规范的潜在意识,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
4.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司法化)
今年中国宪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即宪法司法化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脱节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经过研究,有的学者提出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正当性,认为宪法既然是法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表现为司法效力,宪法本身具有可诉性,一般立法不可以代替宪法,认为宪法进入诉讼领域是最终实现法治的瓶颈和难关,是能否真正实行法治的试金石,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即“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宪法条文作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学术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最高法院的批复属于宪法解释,是一种越权行为,应根据《教育法》进行判决,不应依据宪法。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提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有利于宪法实施。目前两种观点的争论还在继续。这个争论涉及的宪法问题主要有:如何理解基本权利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否适用宪法?法院适用宪法是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矛盾?
5.宪法保障机构问题
宪法保障机构是中国宪法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关于宪法监督机构模式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主要有单一宪法监督制和复合宪法监督制两种思路。单一宪法监督模式的具体方式有:把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宪法监督职能;把法律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其工作机构;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如全国人大增加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在最高权力机关内部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和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设立协助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工作委员会;突破现行体制,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等。复合宪法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方案: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法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普通法院宪法庭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中国复合宪法监督制度的构建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20世纪末);第二阶段由立法机关与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构成,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继续存在;第三阶段,宪法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全职式的新型监督模式。上述各种模式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全国人大下建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监督委员会)比较符合宪政体制和实际发展的要求。
6.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人权问题是近年来中国法学界最为关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人权的道德基础、人权的哲学基础、人权与宪法关系、人权与主权、人权的普遍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限制人权的目的与标准、人权与宪法文化等。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学者们对传统的基本权利体系进行了反思与思考,提出扩大基本权利范围的主张,主要观点有:基本权利具有一般效力;通过宪法修改规定迁徙自由权、罢工权;宪法要强化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有学者提出宪法应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加快公民表现自由方面的立法,使宪法规定得到具体化等。加入人权公约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人权公约的协调问题也是目前关注的热点。
7.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长期以来,研究宪法(学)时阶级分析方法成为占主导的研究方法,把宪法现象解释为阶级现象,片面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而忽略了宪法的公共性。近年来,在宪法现象的分析中学者们注意改进研究方法,指出了传统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提出的新的研究方法有:社会权利(法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心理分析与比较分析方法;宪法学研究要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政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把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引入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推动宪法学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创新;采用功能与综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论工具与实际宪法现象分析的一致性。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有利于学者们从宪法特性出发揭示不同领域的宪法现象,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方法论基础。
8.宪法(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国际化是当代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在不同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保持其宪政的特殊性是一个民族在国际大家庭中获得平等地位的重要条件。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学术地位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宪法(学)的国际化趋势要求宪法学家们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从世界发展的高度思考宪法面临的问题;宪法(学)的国际化趋势要求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国外宪法学的研究动态,加强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学者们在强调宪法(学)国际化趋势时同时强调了宪法(学)本土化价值问题,认为应从宪法文化多样性角度观察各种宪法理论,确立宪法(学)的主体意识,在学习外国宪法理论的同时积极开发本国的宪法理论,形成自己的宪法学流派。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我们需要对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给予高度重视,在现有的宪法理论体系中大力发展非西方宪法理论的内容,使中国宪法(学)体系与基本理论框架更适合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既强调中国的本土性,又要适应世界宪法(学)发展的潮流。
除此之外,有关宪法与条约关系、一国两制问题,立法法与宪法关系、宪法与WTO等也是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中国宪法(学)的课题
在未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宪法(学)问题将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需要解决各种各样的课题。
(一)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背景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是在新的背景下进行的,时代的特征赋予研究课题以新的意义。目前,构成中国宪法(学)发展背景的主要因素有:加入WTO、批准人权公约、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部开发。加入WTO首先面临的并不是民法、经济法问题,而是宪法问题,需要协调WTO规则与宪法的问题。批准和加入人权公约给宪法发展带来新的课题,需要重新调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实际上也是宪法政策问题,需要具体了解各种课题背后存在的事实关系。
(二)中国宪法(学)的课题
1.在反思中国宪法(学)发展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宪史、修宪史的研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揭示宪法(学)的地位与功能。对一百年宪政史的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宪法(学)形成的历史过程,明确其主体意识,建立中国宪法学流派。中国宪法发展史、中国宪法学说史、中西宪法文化交流史等课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2.从宪法的工具主义观念向宪法价值目标转变,从价值体系和目标上理解宪法功能,克服工具主义、实用主义观念,树立科学的宪法观。
3.加大宪法运行机制的研究,及时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的冲突。宪法运行机制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需要研究的具体课题有:探讨宪法进入司法领域的途径,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宪法保障机构,有效地解决违宪问题;完善宪法程序,强化决策的宪法基础。为了解决规范与现实生活的冲突,在具体解决方式上从“修宪型”模式转向“解释型”模式,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功能,慎重使用修宪权。
4.合理地调整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实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使党的活动具有明确的合宪基础。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以宪法规范执政党活动,通过党内民主化逐步推动国家民主化。宪法与中国政党制度研究是未来中国宪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5.在具体的宪法制度发展上,需要研究的课题有:从议会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中系统地研究中国人大制度的特点与功能,突出人大在利益调整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选举制度进一步民主化问题,并以此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合理地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的界限。
6.人权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强人权的宪法保障,完善人权立法,使人权价值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得到实现。特别是在已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特定背景下,从宪法与人权公约的相互关系中研究人权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7.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树立宪法学的学术意识与规范意识,发展宪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8.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进一步提倡多样化、综合化的研究方法,加强结构分析和定量分析,使方法论得到规范化,确立更为具体化的方法论。
9.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信任宪法的风尚,使宪法贴近公民日常生活,成为一种生活化的规范。
10.在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中进一步推动中国宪法(学)与世界宪法学界尤其是同周边国家宪法学界的交流,以宪法(学)交流为基础建立法律文化共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