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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强奸少女案二审宣判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妨碍作证一案,3月23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位“恶魔局长”将面对漫长的牢狱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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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长春案发前是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队长,遭其强奸的被害人陈某年仅14岁,是该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报案前,这名花季少女刚刚被另一名不法之徒强奸。

    2001年5月31日下午,陈长春与朋友酒足饭饱后来到周宁县宾馆休息。当晚7时许,陈长春以了解案情为由,打电话给被害人母亲邵某,要求叫其女儿陈某到宾馆去,陈某本不愿去,母亲就告诉她是公安局的同志,我们店铺要他照顾,于是陈某只好勉强答应。陈长春让驾驶员林祥福将陈某接到宾馆后,不顾其反抗,强行对她实施了奸淫。

    不到一个月内先后两次遭受凌辱,严重摧残了陈某的身心健康。在陈长春强暴了自己之后,她回到发廊里向母亲邵某哭泣,并最终选择了离家出走。

    2001年6月3日,被害人陈某在福建建瓯县警方做笔录时,向巡警揭发了其被“周宁县公安局一个大官”强奸的事实经过。6月4日,得知有关部门准备调查此案,闻风而动的陈长春担心兽行败露,为逃避法律制裁,先是指使驾驶员林祥福作伪证,让林祥福为其顶罪。并指使周宁县公安局民警陈拥军去劝说被害人陈某作虚假陈述,让陈某指认作案人是驾驶员林祥福。但仅过了一天,陈长春认为由林祥福顶罪不好过关,又指使求其办事的陈新为其顶罪,并让被害人指认是陈新所为。为安全起见,陈长春还让周宁县公安局民警林炳作伪证,证明案发当天晚上他们二人一直在一起,以排除作案时间。安排好作伪证的人员后,陈长春唯恐被害人及其母亲向有关部门作证,出资将邵某的“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让林祥福和陈新将母女二人带离周宁。

    2003年11月4日,潜逃两年多的陈长春被警方从闽南抓捕归案。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4年3月,周宁县法院以强奸罪、妨碍作证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三年。对这一判决结果,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

    3月1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应予从重的五个情节,认为被告陈长春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队长知法犯法,明知被害人陈某是不久前刚刚被他人强奸的受害人,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畏罪潜逃,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抗调查。而且,抓捕归案后拒不认罪,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理。

    3月23日,宁德中院当庭宣读了对被告人陈长春的判决,法院认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长春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指使多人作伪证并以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情节严重,又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予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妨碍作证一案,因一审错误判决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二审依法改判后,纪检部门及时介入调查,4月2日,主审被告人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的一审审判长阮某,因重罪轻判涉嫌徇私枉法已被刑事拘留,并将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相关的其他责任人,宁德中院党组将依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针对“陈长春案”的错误判决,宁德市中级法院党组十分重视,已在全市法院部署了队伍教育整顿和司法审判质量大检查活动。中院党组成员目前分头深入各基层法院抓工作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带领基层法院举一反三,查找不足,总结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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