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1954年宪法,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他目前担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常务副会长。下面是访谈答问。
如何评价1954年宪法?
韩大元: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自中国有宪政历史的100多年里,这是中国人民第一次行使制宪权,并且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们现行的1982年宪法,就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
如何评价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全民大谈论?
韩大元:1954年6月16日公布了宪法草案,开始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经过近三个月的讨论,全国人民共提出了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这些意见最后汇集到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们首先要肯定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全民讨论的价值。因为宪法不是制定了以后让人民群众被动遵守的,而是从制定宪法开始需要让人民群众参与。这个参与的过程,就是理解宪法精神的过程。宪法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律,而是具体的生活规范,和老百姓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在回头看,制宪过程中提出的有些意见直到今天仍有价值。比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有人主张这一章应调到国家机构一章前面。因为人民的国家,首先有人民的权利,才产生代表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而且,谁都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特别关心。但当时的起草小组的有些同志认为,章节次序不是原则问题,把公民权利放在后面,不会贬低人民的地位。后来,这个意见被在1982年宪法采纳了。
确实,在当时,也有些中国老百姓不能全面地理解宪法是什么,为什么叫宪法。宪法到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在学习、宣传、讨论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有了初步认识。用发展的眼光看也有一些缺陷。比如,当时对宪法的认识基本上停留在表面,缺乏对宪法价值和功能的深入理解。当时的宪法宣传主要围绕制宪意义、新中国的成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等,对宪政的含义、内容、价值等基本问题却很少涉及。
因此1954年宪法的全民大讨论虽然很成功,但起到的作用也存在局限性,没有培养起公民价值层面的宪法意识,更没有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宪法意志。立宪没有转化为公众内在的迫切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实施效果的不理想。
?毛泽东亲自起草了宪法草案的一些条文?
韩大元:对,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制宪史的角度看,1954年宪法的研究必须与毛泽东宪政思想的研究结合起来,要客观地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功绩。
原宪法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毛泽东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九个宪法,要尊重历史,不能背叛历史,并强调说此句“不改不行”。毛泽东在设计、制定1954年宪法时起了领导和协调作用,当时有些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毛泽东予以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
在1954年宪法的起草过程中,除肯定毛泽东的历史功绩外,还必须提到一个人的名字,他就是毛泽东的秘书田家英。
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田家英还担任副秘书长。从现在看到的档案中,我们发现,在宪法草案中几乎每一个条文的讨论中,都有田家英的发言。他向讨论者说明原条文的制定原意,对争议比较大的条文也谈了自己的观点。据资料记载,去杭州起草草案的时候,他带了两箱子书,都是宪法方面的。他认为,搞中国宪法,必须参照其他国家宪法,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也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当然要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
请谈谈1954年宪法的运行过程。
韩大元:1954年宪法自通过,到1975年宪法出台,它运行了约20年的时间,是迄今为止宪法史上运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可分三个时期来考察,1954年到1957年为第一时期,执行得很顺利,宪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回头看,这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最繁荣的时期之一。
从1957年到1966年“文革”爆发前为第二个时期,政治现实逐渐冲击宪法规范,宪法实施日渐受到削弱。1966年文革爆发后到1975年为第三个时期,宪法成了一张废纸。每届任期四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届人大任期居然从1964年12月延长到1975年1月,长达10年。
毛泽东曾说过:“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但在1957年到1965年这段时间里,“如来佛”的地位日渐受削弱。1954年宪法,先是降低了威信,最后遭到不宣而废的厄运。
一部宪法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它的制定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全面地、正确的实施宪法,才能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只停留在条文上,不重视宪法的实际运用,那么这种宪法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成为脱离现实的宪法。
文革中,刘少奇拿着“宪法”问红卫兵的事,是真实的吗?
韩大元:是事实。1967年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批斗,这位国家主席从抽屉拿出1954年宪法说,我是根据宪法选举产生的,如果你们要罢免我,要按照宪法的程序。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读:一部宪法,连国家主席的权利保障不了,还怎么谈得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宪法不能保护一个普通公民权利的时候,它也可能最终保护不了一个共和国主席的尊严。
您认为,1954年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和中国的宪政文化传统有关?
韩大元:一百多年来,中国引进西方宪政理论,知识分子引进西方宪政思想,目的都是为了使国家尽快富强进步,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充分时间来思考宪政成熟的内涵,对宪法精神层面的东西了解比较少,只是希望有强大的国家,强大的军队,希望经济发展。
这种宪政文化传统,无意识地把宪法当作国富民强的手段。这种先天不足的宪政文化,影响了清朝末年的立宪和以后的宪政发展进程。
“把宪法当作一个工具,一个手段,而不是思想与价值目标”,这样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既然是工具,那么需要你的时候就可用你,不需要的时候就不用你。
改革开放后,我们的宪政理念得到加强,制定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但是,是把宪法当作工具,还是把宪法当做追求目的,两种观念总会产生冲突。
新中国宪法发展发展史告诉我们,什么时候执政党确立了正确的政治路线,尊重宪法,那么宪政的实施便有保障,宪法就会效果;什么时候执政脱离正确的政治路线,不尊重宪法权威,其结果必然导致理想现实的冲突。中国宪政文化的传统,直到今天需要我们思考。

不能说100多年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