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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立法操作规范 部门不得借立法扩大职权

[日期:2006-0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南宁9月3日电 今天,记者从广西区政府采访获悉,广西最近出台了《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立法操作规范》,这不仅标志着将来广西的政府立法工作有了一个基本规范,而且也为广西政府立法的公开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供了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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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规范》的有关规定,今后,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将不仅向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直属部门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还将向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定向征集以及通过报刊、政府法制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不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审查修改法案的过程中,对法案涉及的重大原则问题、疑难问题和有关方面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论证、听证、协调等方式予以处理。同时,法案征求意见稿还要通过报刊、政府法制网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表明,政府立法将从“闭门立法”迈向“开门立法”。

  为了体现立法的科学性,该《规范》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取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进行立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形成立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基本权益,规定在审查修改法案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起草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职能法定原则,不得在法案中扩大本部门的法定职能或者规避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上位法规定的,起草部门不得在法案中擅自设定收费、罚款的规定;有上位法依据的,要依据广西实际,从严控制收费和罚款标准。

  (庞革平 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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