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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8月18日,自治区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办法立法意见。办法规定对11种情形应当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和94种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有立法咨询员认为,“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办法中对“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的表述不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才称之为不检点?举止超出什么标准才是不端?这些行为不好判断,不仅日后查处起来有困难,还可能会造成对行政首长的失当追究,对这类行为应该具体明确。有立法咨询员认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要透明化、公正化,让老百姓知情,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处理结果公示制度”的规定。(记者莫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