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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订城市规划条例 规划调整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06-0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 记者王继然 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条例》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各种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公示、征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公众意见。编制重要区域或者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确定。有关人士指出,这些规定意味着天津市民在城市规划制定方面将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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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定后的《条例》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场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道路和绿化带等规划控制线,将依据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污染环境的项目。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质遗迹、纪念建筑、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

  根据这一《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将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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