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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1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此外,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孙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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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优化投资环境 乱检查企业将被开除
本报讯 日前,《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安徽省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强迫、干扰投资者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不得强迫其接受指定培训,订购报刊、音像制品及提供赞助或者捐赠、购买指定产品。
条例(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1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此外,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孙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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