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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大将地方立法的成熟做法用规范性文件确定

[日期:2006-0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 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并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施行。

  此次通过的立法技术规范是根据立法法和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将青海地方立法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成熟做法,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该立法技术规范的施行将对进一步提高青海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升青海地方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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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有三个特点:

  较完整的系统性。按照尽可能覆盖立法活动涉及的技术问题,有利于统一立法案起草、审议、修改中对立法技术问题规范的要求,该规范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立法公文技术规范的规定三个方面,对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语言表述、结构、一般规范以及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环节的主要文本的技术规范作了具体的规范。

  较广泛的适用性。立法技术规范在将立法技术的含义界定为“按照立法原则、法学原理和立法惯例,制作立法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排、文字运用的基本规则、模式、方法和技巧”的同时,在第三条中将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西宁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订、废止工作中涉及的立法技术事宜,适用本规范。”这不仅包容了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也覆盖了全省进行立法活动的所有机关。

  较具体的操作性。立法技术规范既从法规名称、总则部分、分则部分、法律责任部分、附则部分和地方性法规中的常用句式、常用词语、立法数字、标点符号的表述规范等方面对地方立法的一般规范作了具体的规定,还按照地方立法的一般程序要求,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法规、条例以及公告、备案报告和立法解释等环节的主要文件的使用、格式作了规定。(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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