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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近年来,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地方立法的呼声很高,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的议案。省委《〈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2005—2007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2006年至2007年,制定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本届以来,结合代表议案的办理,内务司法委员会对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条例列入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配合下,充分吸收外省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多次集体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责任主体的预防职责、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赋予了检察、监察、审计三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责。条例草案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单位和个人的控告、举报等外部监督形式作了规定。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对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鲍锦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