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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侵权案宣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赔12万元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70位知名音乐人的55首音乐作品未经允许被制成《同一首歌MP3-100首》出售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发行方和制作方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判定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侵权,应支付该协会11.88万元报酬,同时支付合理费用2500元。该出版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继续发行和销售涉案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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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经许可使用了70位会员的55首音乐作品,没有支付使用费。北京市中联鸿远光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验证义务,大量复制了内容侵权的光盘。该协会因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该光盘;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伟地出版社以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承认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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