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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审结一专利侵权大案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被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琦的上诉,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案在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方面,适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最高赔偿数额——50万元人民币,专利侵权者受到了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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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原告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一种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的发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被告盛琦在其所有的广东东莞市某工艺品加工厂和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内,依照原告的专利方法大量生产、制造侵权工艺摆件。

  2001年6月,被告刘爱容在福州市台江雅丽工艺品店开始公开销售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制造的侵权工艺摆件。在原告要求立即停售这些工艺摆件后,刘爱容仍继续销售。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遂将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琦、刘爱容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认为,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琦未经原告许可,大量生产、低价倾销与原告发明专利相同的工艺摆件产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刘爱容在收到要求停止销售的通知后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刘爱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和盛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院。福建高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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