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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湖县中学诉倪培文等排除妨碍一案。8月7日上午,金湖县人民法院干警依法向倪培文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时,倪培文对法院干警进行谩骂,并撕毁传票。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倪培文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日11时30分左右,金湖县人民法院十余名干警前往倪培文家,对倪培文执行司法拘留。六名被告人分别采用抱、拖、拽、咬及设置路障等手段,阻挠法院干警对倪培文依法执行司法拘留,并将已被带上执行车的倪培文强行拖拽回家中,阻碍执行警车离开,并打伤执行干警。事后还组织群众冲击法院办公场所,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