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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撤回申请后是否享有二次申请执行权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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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某拖欠乙某借款10万元,经法院判决,甲某拒绝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甲某承诺只要乙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借款,乙某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甲某未按承诺归还借款。乙某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对乙某的申请是否受理,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乙某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理乙某的申请,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为除权期限,只有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再受司法途径保护,且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的规定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意义相近。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并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法理精神,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对于乙某的申请应立案受理,这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可第二种意见,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后,采取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虽为除权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执行权,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李老铁 徐红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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