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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不适时防卫致人死亡案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情简介:

  赵**和欧**为恋爱对象,经过一段时间交往,欧**发现赵**性情粗暴,不堪忍受,遂中断交往。赵**仍去强求,并企图强奸欧**。欧**不从,赵**施以暴力手段,当时,适逢欧**之妹欧*花回家,见状就用木棒将赵**打昏。欧**得以脱险,但欧**不放心,惟恐赵**苏醒后进行报复,于是又击一棒,致赵**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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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欧*花将赵**击昏是正当防卫,但欧**在明知赵**已昏迷情况下,因害怕赵**以后报复,一棒将其打死,其行为不得以正当防卫论,因而判令欧*花无罪释放,欧**为故意杀人罪。

  律师点评: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与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罅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不适时,造成重大损害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可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本案中欧*花在赵**正在行凶时将他打昏是适时防卫,属正当防卫,欧**则是事后防卫,导致赵**死亡,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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