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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案情

   沈民强,51岁,原是北京一家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9年9月,沈民强将他自己的本田小客车借给他人使用,该车于9月12日晚将一骑三轮车的人撞倒致伤后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晚沈民强在明知该车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职员将肇事车送至北京市丰台区汽配商店进行修理,帮助肇事者毁灭证据,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讼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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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7月,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系沈民强所有。但在公安机关依法对沈民强进行传唤时,其拒不向警方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先后作了自相矛盾的供述,给公安机关破案设置障碍。

  二、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沈民强帮助肇事者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民强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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