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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陈观寿走私普通货物案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案情

  被告单位: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被告人陈观寿,男,43岁,捕前系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以下简称中燃湛江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被告单位中燃湛江公司和被告人陈观寿走私普通货物案,由广东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1999年7月7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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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燃湛江公司原总经理陈观寿等人为给单位谋取暴利,利用其单位可销售保税油的便利条件,勾结海关有关工作人员,假以供船的名义,凭伪造的保税油供油凭证提取保税油,把本应给国际航线的船舶免税供应的保税油非法在国内销售,从1997年1月至1998年9月搞假核销保税油共312船次,11.9万吨,总价额人民币14450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905.49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多万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陈观寿身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对该公司走私成品油及偷逃税额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判决

  1999年7月26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中燃湛江公司及总经理陈观寿走私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观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观寿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判决:

  被告单位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05.4万元,被告人陈观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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