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彭荣辉组织淫秽表演案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案情

  被告人:彭荣辉,男,38岁,香港居民,家居香港新界荔湾村七号,被捕前系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槟榔园歌舞厅业主,住该舞厅。1997年12月12日被逮捕。

  1997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彭荣辉以出场表演费人民币200元雇请舞女王××,在其独资经营的兴隆槟榔园歌舞厅进行裸体舞表演,并组织约100名游客观看,每人收取门票款人民币200元。在淫荡的音乐声中,舞女王××脱光衣服,向在场观众做各种淫秽动作,时间约5分钟,随即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彭荣辉的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悔罪。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荣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彭荣辉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荣辉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二、判决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荣辉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的意见可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5条的规定,于1998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彭荣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李光平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下一篇: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