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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此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跃伟,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互相勾结,纠集他人以“招工”、“上台轮卖淫”等为名,拐骗女青、少年两批共二十四人,连同蔡长利拐骗的二人共二十六人。除一名中途逃离台轮外,被告人将二十五名女青少年运到台湾贩卖,致九名女青年沦入妓院被迫卖淫,遭受严重摧残,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黄跃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显,纠集吴天准等人,以“上台轮卖淫”、“买走私衣服”为诱饵,拐骗女青年十三人交给黄跃伟运往台湾贩卖,得利1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进金,为黄跃伟冒充台商行骗制造条件,纠集林福利拐骗女青年,并参与接送被骗女青年三人,得利21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是本案的从犯。被告人黄跃珠,以介绍到电子厂做工为名,为其弟黄跃伟拐骗少女四人,得利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是本案的从犯。被告人林福利,以介绍招工为名,为黄跃伟拐骗女青年四人,得利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是本案的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捕获黄进金,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命海,接送被拐骗的女青年三人,得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是本案的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富来,非法运送本案的有关人员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15日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跃伟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文显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黄进金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黄跃珠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被告人林福利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六、被告人王命海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被告人谢富来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判决后,黄跃伟、陈文显、黄进金、黄跃珠、王命海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跃伟提出,他没有与吴锡富密谋策划拐卖大陆女青年,没有纠集其他人拐骗女青年;陈文显提出,他不是主犯,量刑太重;黄进金、黄跃珠提出,自己主观上不具有拐卖人口的故意;王命海提出,量刑过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查证后认为:黄跃伟与吴锡富密谋策划并纠集他人拐骗女青年这一事实,有定居厦门的台商蔡某、泉州市鲤城区女青年林某、二十一名被骗女青年的证词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和黄跃伟本人的供述,足以认定。原审判决对黄跃伟、陈文显、谢富来定罪准确,对黄跃伟、谢富来量刑适当。黄跃伟上诉无理,不予采纳。陈文显纠集他人拐骗女青年十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诉称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判对他量刑偏重,其上诉理由部分有理,予以采纳。原判对王命海、林福利、黄进金、黄跃珠的定罪量刑不当。王命海、林福利主观上不具有拐卖人口的故意,不构成拐卖人口罪。黄进金、黄跃珠积极参与黄跃伟拐骗女青、少年的活动,但认定他二人主观上具有出卖人口的目的,证据尚不够充分。黄进金、黄跃珠、王命海、林福利明知对招收的女青、少年是采取偷渡方式出境,为了营利,积极参与组织、运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黄进金、黄跃珠、王命海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予以采纳。该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1991年6月26日判决如下:一、驳回黄跃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维持原审对谢富来的刑事判决;三、撤销原审对陈文显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陈文显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撤销原审对黄进金、黄跃珠、林福利、王命海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黄进金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黄跃珠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王命海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福利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维持原审第八项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核准拐卖人口犯黄跃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评析」本案是一起福建与台湾两省的不法分子互相勾结拐卖人口的大案,曾经引起海峡两岸人民的极大关注。被告人黄跃伟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共谋拐卖妇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未遂),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陈文显在黄跃伟的授意下,积极纠集他人,以编造谎言为诱饵,拐骗妇女多达十三人。黄、陈二人还积极组织、运送被拐骗的女青、少年偷越边境。黄、陈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和拐卖人口罪,前者是犯罪手段,后者是犯罪目的,属于牵连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原审认定被告人黄跃伟、陈文显均是本案的主犯,以拐卖人口罪判处黄跃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拐卖人口罪二审改判陈文显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都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