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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高考试题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资料。本案被告人张也、张树泰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泄露高考试题和答案,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被告人张也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他先与他人合谋盗窃1991年全国高考部分试题和答案,后与其兄共同故意向多人泄露这些试题和答案。如果张也盗窃试题和答案后尚未泄露,则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类推,定为盗窃国家重要机密罪。但张也在盗窃得逞后故意泄露,情节严重,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由于其两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犯罪对象,触犯的是同一个刑法条文,所以只定为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其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不再单独类推定罪。原判说理不足,但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