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刘秀花诉番禺市高尔夫球渡假俱乐部等逾期交付其作为会员有偿取得使用权的球会住所要求

[日期:2006-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情」

  原告:刘秀花,女,43岁,香港居民,住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9楼。

  被告:番禺市高尔夫球渡假俱乐部。

  被告:番禺市旅游总公司。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1994年4月22日,原告刘秀花申请加入了“番禺市莲花山高尔夫球会”和“莲花山高尔夫球会渡假村会所”,成为其会员。1994年5月25日,原告刘秀花与被告番禺市高尔夫球渡假俱乐部(下称高尔夫球俱乐部)、番禺市旅游总公司(下称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莲花山高尔夫球会住所使用合同》,约定由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旅游公司将其所有的莲花山高尔夫球会会员渡假村湖景路37号别墅,以使用费港币797000元的价格,给刘秀花使用,使用期限为40年;该住所于1994年7月30日前交付使用;逾期付款或逾期交付住所的,均应向对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补偿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住所使用期限届满,住所归还被告方。该合同还约定,被告方有按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的权利。同年6月9日,刘秀花一次性付清住所使用费港币683240元(一次性付款按797000元的92%计算,另刘属会员减收港币5万元)。

  莲花山高尔夫球球场及其包括会员渡假村别墅在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是两被告经番禺市建设委员会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番禺市国土局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的。1995年10月,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旅游公司将其所属的高尔夫球会员住所建成,同月24日,通知原告于1995年11月1日前往办理住所交楼结算手续,同时将住所花园面积增大41.06平方米和每平方米收取使用费500元港币的信息函告原告。原告接到通知后,多次要求对方补偿逾期交付住所期间的利息,但均遭到对方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于1997年12月19日向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并拒付逾期交房之补偿利息;且该住所比原约定面积增加了41.06平方米,并改变了原设计,减少了部分生活空间。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补偿利息153729港元。在诉讼中,双方曾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153729港元的利息给原告,但在法院送调解书时原告反悔,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两被告返还全部住所使用费683240港元,及从交款时起至退款时止按银行定期利率计息。

  两被告答辩称:逾期交楼是受1994年5月至7月特大洪水和暴雨影响。增大的面积是花园不是住所,且其已在1995年10月24日的函中告知了原告,原告收到函后未按其要求在7天内答复,应视为对增加面积无异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审判」

  番禺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秀花与被告高尔夫球俱乐部、旅游公司签订的《莲花山高尔夫球会住所使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的。该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付清40年的住所使用费,并享有对该住所40年的使用权,期满后财产所有权仍属被告,这种会员长期有偿使用会所同一别墅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无明令禁止,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给原告使用,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可延期交付的事由,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补偿利息给原告。被告的会员住所建成后,曾通知原告办理交楼和结算手续,并将增大住所花园面积通知原告,原告收到通知后,只要求被告补偿逾期交楼的利息,对被告增大花园面积问题并无异议,可以推定原告对两被告改变住所花园面积是同意的。且按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按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现原告以两被告擅自改变住所面积违反合同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履行,返还全部已交付的使用费683240元及利息,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10月20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秀花与被告番禺市高尔夫球俱乐部、番禺市旅游总公司签订的《莲花山高尔夫球会住所使用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高尔夫球俱乐部、旅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补偿金港币153729元给原告刘秀花。

  三、被告高尔夫球俱乐部、旅游公司对上述补偿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番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刘秀花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7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种新类型的财产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它既不是房屋买卖纠纷,也不是房屋租赁纠纷,是带有明显行业经营特色的高尔夫球会住所使用合同纠纷。对这种一次性付清数十年住所使用费,付款人取得相应年限的使用权,期满后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球会所有的经营方式,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如何认定这种合同的效力是本案审判的焦点问题。对此问题,审判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房屋变相买卖行为,本案两被告一方是主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另一方是经营高尔夫球场业务的体育、娱乐服务的单位,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不得从事房地产买卖活动,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主要是因为:(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有效,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二)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禁止规定,国家政策也无明令禁止。高尔夫球会的附属、配套设施在会员中长期有偿使用,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由于缺乏超前预见,对这种市场经营方式还未有作出相应的规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本案被告所经营的球会住所,在建设前经过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合法的建筑物,房屋所有人将其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他人长期使用,是他们对自己财产的一种正当处置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对这种合同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以非法行为论处。鉴此,认定该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三)本案认定合同有效,符合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办案原则。高尔夫球会有偿将其附属配套设施提供给会员使用,是高尔夫球场特有的经营方式,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行业经营习惯接轨。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并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一些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尊重行业习惯和国际惯例,只要处理结果对社会稳定有利,对发展经济有利,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且合同又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尽量以有效合同来认定和处理。本案被告的会员住所已全部竣工投入使用,住所质量经检验合格,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势必造成连锁反应,导致众多在市场价高时达成住所使用协议的用户,都以合同无效为由纷纷起诉要求退房,陡然增加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对当地经济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相反,认定合同有效,被告方的经营行为得以延续,原告方不仅可以及时使用其所需要的会员住所,还可以从被告的违约行为中得到相应的补偿,社会效果也比较好。

  一、二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下一篇:曹保国持有、使用假币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