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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牛的所有人高某和刘某、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高某对其牛未拴紧,致使牛受惊吓挣脱撞伤人,所以高某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张二人明知牛受惊吓会挣脱缰绳撞伤人,却将鞭炮系在牛尾巴上,所以,刘某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刘、张二人应赔偿高某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负责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得很明确,“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坏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赔偿。但是《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了两个除外责任,即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条件,第一,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过错所致。第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牛的所有人高某,把牛拴在自己的空宅基地,不是公共场所。因此,高某没有过错。受害人龙某骑车属正常行使,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受害人也没有过错,刘、张二人为开心、刺激,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明知这样会使牛受惊发怒并有可能发生损害财产和撞伤他人。因此牛伤害龙某全系刘、张的过错行为造成。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判决,一、龙某所受损失2800余元,由刘、张二人各负50%;二、诉讼费也由刘、张二人各负50%。三、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刘、张负连带责任。
齐光辉 连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