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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规范:监狱法治的保证。监狱法治缺少监督,是不能实现的。换句话说,完整意义上的监狱法治,包括了执法监督。目前监狱的执法监督,既不健全,又不完善。有的流于形式。在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加强。从监督形式上看,应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狱、舆论监督;从过程上看,应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内容上看,应包括执法监督、管理监督等。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从具体的监督上有了突破,如编制罪犯手册,将罪犯从入监到出监,从劳动、学习到接受管理,从减刑、假释到处分、加刑等有关权利、义务进行浓缩,条理清楚,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如实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监狱工作有关内容、流程、期限、幅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如聘请社会名流、党政人士做行风监督员,定期视察监狱,不仅沟通了与社会的联系,也消除了社会误解,促进了监狱事业的发展等。
2.权利
权利,在这里是指罪犯权利。显然,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意,这里之所以将其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就在于罪犯权利在目前的监狱工作中位置的突出和意义的非同寻常。离开权利去谈法治是荒诞的。问题是,还有的监狱人民警察仍把罪犯当作“义务主体”, 而不是将权利、义务一致起来,更不承认罪犯也是“权利主体”,这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实,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罪犯权利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这里且不说,《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作了广泛而明确,具体而有保障的规定,即使新修订的刑法、刑诉法也将罪犯权利置于特殊的保护之下,如新刑法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渎职罪调整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相应提高了法定刑。这从立法原意上理解是将罪犯列为与普遍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世界先进行刑思想的影响,罪犯作为权利易受侵犯的一类弱势公民,罪犯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将应运而生。同时,罪犯权利受到侵害后,应该得到及时救济,如罪犯被体罚虐待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刑讯逼供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得到国家赔偿。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个过程,这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外,外界的挤压、逼迫将会促使这种局面的早日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监狱的法治模式将是“挤逼”型模式,是一种被动式。“法与权利往往是同一个词,二者是处于同等序列的概念” 在现代法治中,权利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当代中国的立法也应是以保护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主旨、为重心,并要求建立与完善法定权利保障体系。” “立法应以保障权利为目的”。 要确立现代的法治观念,权利必须得到广泛的尊重;权力必须得到一定的制约。 作为监狱的管理者——监狱人民警察,也应当尊重并保障罪犯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狱以及监狱警察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这种保障,其实质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罪犯是少数人在现代文明社会,尊重、宽容少数人应当是文明社会的标尺。
相对于普通人来说,罪犯是少数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自由被限制。也正是如此,他们的权利才需要加以特别的保障。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权利,是很容易的,甚至可以以国家的名义立法,以国家的强力、国家机器去维护,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权利,那是难上加难的,少数人是那样的微不足道,那样的不置一谈,以至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我们已经习惯“少数服从多数”思维的民族。然而,现代理念告诉我们,对少数人的保护是一个文明、民主社会的自觉选择。
罪犯还是弱势群体。他们面对的是监狱这样的国家暴力机器、专政工具;他们面对的是警察这样的政府代表、国家法律化身。他们在高墙电网的特殊天地里劳动、学习、生活,他们失去了自由、他们剥夺了权利,他们不再有普通人的生存模式。固然,他们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甚至是法律的报应、是社会正义的必然选择。但,文明社会的表达是对他们惩罚的同时,对他们的生存还应给予足够的关爱,对他们的权利给予充分的维护和保障。因为,他们是人、他们是公民。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这样表述刑罚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恶;而刑罚同样也是恶,是必要的恶,是不得已的恶。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刑罚的使用,更不得随意扩大刑罚。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涵的对罪犯的矫正价值。监狱警察如果认为自己具有可以对罪犯实行“惩罚具有不确定性”的威慑,那将是非常危险的。在法治国的框架里,很难想象,监狱警察除了依法对罪犯惩罚外,还有什么权力去诠释“不确定性”;监狱警察作为法律的化身,除了模范地执行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罪犯管理外,还有什么权力可以“言出法随”。那些动辄对罪犯惩罚、惩罚、再惩罚的论者,那些言必对罪犯权利剥夺、剥夺、再剥夺的论者,那些号称对罪犯自由限制、限制、再限制的论者,自以为是在代表监狱警察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威严,其实,充其量不过是封建色彩的特权思想流露。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因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 “不自由,勿宁死”已成为一句广为流传的法治格言。在这里,自由不仅是哲学意义上的,更是法律意义上的。在现实工作中,有一些罪犯确实表现不好,有的还重新犯罪。对这样的罪犯,必须惩处。但除了依法之外,似乎还没有更好的办法;也很难想出还有比法律更好的办法。事实也正是如此,随着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体罚虐待罪犯的情况只是个别现象;随着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法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理念深入人心,改造罪犯的文明化程度大大提高,体罚虐待罪犯不仅是法律所不容,也是监狱警察无能的表现。
罪犯是人,罪犯是公民,罪犯是我们的同类。我们有千万个理由去善待他们,而没有一条理由去体罚虐待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小看、蔑视他们的权利。
我理解,公民的权利、罪犯的权利,都是法律一视同仁要保护的权利,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价值。罪犯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一样神圣。
3.科学
监狱存在的法律意义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贯彻落实“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是一项法律任务,而且是现代监狱制度的根本标志。
当下,我们所面对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大背景。在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生活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押犯的构成、思想、心理、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此,我们必须以变应变,调整视角,以更加务实、更加严谨、更加科学的作风和态度,把改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改造工作必须由传统、经验逐步走向现代、科学,这是建立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传统的监狱理念中,罪犯是被动的受教育者,对罪犯的教育强调的是战斗性、进攻性、强制性,因而教育中“我说你听”的填鸭式教育,罪犯成了没有思想的被动客体角色。这种状况极不适应押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罪犯是人,是犯了罪的人。他们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的低下的必然反映。但他们的人性尚未泯灭。改造科学化的意义在于恢复他们的人性和良知,提高他们的素质。改造科学化必须以“人性化”为原则,尊重罪犯人格,维护罪犯人权,善待罪犯,满足罪犯合理需要,使罪犯减少与干警的对立,消除戒备,建立信任。对他们进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文化、技能以及法制、道德教育,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主动的接受教育的角色,他们在接受教育中有选择性、有表达需要的权利。对罪犯的改造应体现针对性、渗透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惩罚的意义在于形成正义,而实现正义在于改造罪犯。我们要科学认识罪犯,遵循罪犯改造规律,努力挖掘自身改造积极性的要求,积极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因此,改造科学化是监狱干警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认识和遵循罪犯改造规律,坚持科学施教的原则,实现从以经验、粗放为主的传统改造向以科学、精细为主的改造转变的过程。改造科学化主要包括创新的理念、完善的体制、良性的机制、科学的手段与方法和有力的保障等内容。
努力营造改造科学化的新模式。要按照适应犯情变化特点,服务监管安全需要,着眼于提高改造质量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以现代、科学理念为指导,以人性化教育为原则,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载体为依托,以提高干警队伍素质和改善教育的设施条件为保障的改造科学化新模式,使教育改造呈现出生机和活力。在教材上,突出专题性、应时性以及罪犯的可接受性,使犯人感到新鲜、愿听;在教法上,突出灌输与疏导的结合,鼓励犯人自愿参加学习,提高罪犯认同感和感情相融性,增强了教育效果。即使对顽危犯的挂牌攻坚,也要体现人文关怀,以劝导、明理、喻义为主要形式。在有条件的监狱,尝试给罪犯提供自愿有偿接受教育的平台,对罪犯开展外语、电脑等兴趣教育,激发罪犯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习自觉性。广泛推广电化教育手段,为罪犯提供形象、直观、现实的教育。对罪犯进行心理常识教育和心理测试,对少数心理障碍明显的罪犯,邀请社会上的心理学专家会诊矫治。利用亲情会餐、亲情热线、亲情帮教、特优会见、特困帮扶、离监探亲等多种形式进行亲情教育,充分发挥亲情的吸引力、亲和力、期盼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着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监区文化。努力形成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制度化、大众化的特色。
改造科学化,首要的问题在于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重视 ;基础的问题在于树立科学的理念;根本的问题在于建立科学的机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提高干警素质。
改造科学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有:
一是监狱职能多元化的挑战。从理论意义和法律意义上说,监狱就是监狱,其职能是贯彻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可以被认为是监狱的“天然属性”。然而,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体制的影响以及人们对监狱工作的不正确认识和定位,监狱的职能至今仍呈现出监狱、企业以及办社会高度合一的格局。客观地说,这种高度合一体制的监狱职能多元化曾经作过历史性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职能分化日益纯化的情况下,很显然,监狱职能多元化已成为制约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我们必须从改造人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监狱惩罚与改造人的职能出发,尽快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是押犯结构恶性化的挑战。罪犯是监狱教育改造的对象,押犯结构变化是探索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社会刑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大要案居高不下,流窜犯罪、涉恶涉黑涉毒犯罪、经济犯罪等上升的趋势,押犯结构呈现出恶性化的趋势,这给改造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三是教育改造工作自身的挑战。改造科学化的推进受制于监狱工作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以及监狱生产、队伍建设等项工作。近几年来 “妥协执法”现象屡禁不止,不少罪犯对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存在疑虑。这给改造科学化的推进带来致命冲击。现实中,各种改造手段的协调与整合常常发生冲撞,致使监狱工作的评价体系不合理、不科学。教育改造本身的形式主义。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高要求、严考核,常常使得改造科学化相形见绌。
因此,推进改造科学化的选择,在宏观层面: 首要的是,推进监狱职能单一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监狱职能单一化,是监狱的属性决定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舍此,监狱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监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防卫事务,理应由政府办监狱。显然,监狱应当回归到真正的改造罪犯的职能上
其次,应将改造科学化纳入监狱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没有改造科学化,监狱发展战略是不完整的,监狱工作方针就难以贯彻好,现代监狱制度就无从建立,要完善和实现监狱职能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再次,完善相应法律制度。法治带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推进监狱法治化进程中,加强改造的制度化建设,将与改造科学化有关的经费、方法、手段、内容、评价体系、保障、责任等等纳入《监狱法实施条例》的框架里,推进改造科学化的健康发展。
在微观层面: 要着力形成协调高效运转的良性机制。改造科学化必须有协调、高效运转的良性机制。一是管理体制科学。二是教育制度完善。三是保障措施到位。
大力开发监狱干警人力资源。提高素质。着重提高法律业务、管教业务素质,更新知识、优化结构。搞好分类。对基层监狱干警按生产、管教、后勤、保障进行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训练、教育,尤为重要的是要逐步培养一支教育改造的专家型干警队伍,推进专家治监。同时,要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
推进改造科学化,理论的成熟是不言而喻的。要以监狱工作的发展战略为重点,以改造人为目标,以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推进改造科学化为两翼,全方位创新与发展,为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此外,改造的价值:改造(西方社会称为矫正)是惩罚的目的。当代监狱贯彻的“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调的是将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和“有责任”的公民。监狱的全部工作是以改造为载体、统揽的。这在新中国的监狱史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经常摇摇摆摆。
自由的价值:现代社会的监狱是以限制、剥夺自由为形式,以教育为目的教育刑。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监狱对罪犯剥夺自由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们获得自由。由“必然”走向“自由”正是人类矢志追求的目标。这是哲学上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社会学的自由,理性状态下的自由,而不是我们曾经批判的那种无政府主义的自由,那种自由主义的自由。因此,刑罚的目的、监狱的目的是止于自由。
文明的价值:在监狱管理教育中,监狱警察的举止言行必须体现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
宽容的价值:怒其不正,哀其不幸,恨其行,爱其人,齐之以礼,导之以规,疏之以心,授之以能。
谦抑的价值:监狱以其有限的资源,改造那些最需要改造的罪犯,抓住“关键的少数”。
以及效率的价值,秩序的价值,民主的价值等都是当代监狱的重要价值,这里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我们不厌其烦的解析现代监狱价值的价值在于,我们要表明:现代监狱价值是我们推进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核心基石。离开了这一点,监狱就可以灰飞湮灭了,而保留监狱与其说是统治社会的要求,不如说是对现代社会的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