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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改革审判主体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畅想法官精英化

[日期:2006-08-10] 来源:法信网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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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最近比较平静,“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40]但我仍希望,平静之下是在孕育一个新的改革,现在的平静是对已有改革的总结和反思,并对将来的改革运筹帷幄,准备条件。作为学习法律的我总想发现一剂有益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良方,虽然内心深处仍然十分犹豫。因为制度构建与建筑大厦不同,前者谁也无法设计出蓝图然后确保实施中不走样,改革中丢失掉的和被添加的东西都难以预计。这里也存在着法治的建构论与本土资源论的纷争。此外,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会影响许多利益团体的既得利益,所以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可以想象。笔者姑且初生牛犊,大言不惭一番,也算是无知者无畏了。
注: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1]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12月第1版,第143页。
[2] 《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zsl-3-jcfgzyhwt.htm20010810/zsl-3-jcfgzyhwt.htm&luntantitle=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
[3] 参见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12月第1版,第63页。
[4] 笔者注:汉密尔顿有一句话:“就人的本性而言,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行政领导对法官的奖惩、升降,甚至是饭碗都有控制权,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所以法官不独立才是正常现象,对法官的超道德的苛求是不现实的。
[5] 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页到第6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9] 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7页。
[10] 参见:齐红《中国法院在当今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走势——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讨会纪要》中朱苏力教授的发言,《法学》1997年第12期,第61—62页。
[11] 李昌道 董茂云《审判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第69页。
[12] 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于《法学》2004年第3期,第18页至第19页。
[13] 同上,参见:第12页至第15页。
[14] 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 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1版,第31—32页
[16] 所谓身份法官制度,就是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其特点为:按法官的行政级别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法官享受的待遇不同;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在实质上当然享受高出其下一层次的待遇,并在权力上既可以是初审法官又可以是终审法官;基于身份的存在,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等。其弊端已多有论述,如地方保护主义、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身份法官制度的实质并不是如一些学者论述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封建官本位的残毒。 (参见http://www.findlaw.cn/lawschool/html/2004-3-10/2004310152831.htm《司法改革的理念》)
[17] [美]波斯纳:《法官最大化什么?》,《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18]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12月第1版,第146页。
[19] 参见叶自强: 《民事诉讼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76页。
[20]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21] 参见叶自强: 《民事诉讼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到第3页。
[22] 参见陈瑞华: 《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中外法学》1997年2月。
[23] [德]B·魏德士 《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24] 参见陈金钊、吴丙新等:《关于“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对话》,载于《法学》2003年第5期,第10页。
[25] R.Pound,Interretion of Legel History.1940.P.1.转引自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6] 唐宏强 黄浴宇: 《法官地位的经济学分析——以美国为范例的考察》,《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2月。
[27] 参见黄胜春、陈祥军: 《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8] 夏勇 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84页。(系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一文)
[29] 肖扬:当代中国司法体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
[30] 夏勇 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15页。
[31]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59页。
[32] 江伟 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第73页。
[33] 同上。
[34] 陈瑞华: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3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36] 左卫民 汤火箭 吴卫军著《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37] 笔者注:出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比如许多废除死刑的西方国家,都不愿意同我国签订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我国只同很少的国家间有引渡条约。这种国际间的不信任造成的司法上的不协作,对我们很不利。司法问题容易被人利用而产生政治问题。
[38] 夏锦文: 《法官精英化与法学继续教育》,载于《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39] 同上。
[40]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http://www.findlaw.cn/lawschool/html/2004-3-12/2004312113344.htm

附表:
国家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中国
法官数/人 30888 3170 20999 4900 2899 25万多
法官数/百万人 116 61 26 84 57 180
附图来源于:邓小刚:《法官与司法效率》,载于《行政与法》,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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