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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的深层次思考——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日期:2006-07-10] 来源:法信网  作者: [字体: ]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A、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不征收;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内产品。B、对购买本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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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要遵守该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可见,我国有关半导体税制的相关政策不符合上述例外原则,确与WTO精神相悖。加入WTO后,增值税退税政策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这正是美国向世贸组织申诉要求我国取消半导体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直接原因。

二、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的分析

1、美方的指控
2004年3月18日,美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在半导体生产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美方认为,中国政府对出口到中国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但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交纳增值税,却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于是中国对国内的半导体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只有3%,这构成了歧视,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声明说,中国对国内的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了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使美国及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出口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国民待遇承诺”不相符合。
  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说:“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和其他相关行业有权利与中国同行在同一个竞赛场上竞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应当履行成员的有关义务。不能实施对外国产品带有歧视性质的贸易措施,美国希望通过此次事件向中国方面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即不应该利用非对等税率对本土产业进行保护。”

2、对中美争端的深层次分析
(1)我国的半导体税制政策属于一种次国民待遇。对于WTO的要求而言,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是不够的。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我国一贯认为平等国民待遇的推行不应一蹴而就。于是在实践中出现我国充分利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国民待遇的现象。但是国民待遇的推行是我们的承诺,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才行。
(2)美国贸易代表处代表佐立克认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了美国公司许多难得的机会。但是“我们必须确保这是一个公平的市场,而美国政府将会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促进该公平市场的形成”。“这也正是我们与业界同仁一起共同促成今天协议达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即我们要保证美国的半导体高科技公司能够获得完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佐立克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芯片领域,中国是一个巨大和持续快速成长的市场,在消费电子、PC、汽车、手机以及冰箱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可见美方是以战略眼光看待这种产业流向的,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半导体厂商在华投资生产,这不能不让美国的半导体产业界忧虑。
可见,美国不允许中国通过直接吸收海外技术加速技术研发,也不能容忍以税收或其他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三、扶持本国幼稚产业的正确途径

(一)我国半导体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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