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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跟特别保障措施的运营相关的机关共有三个,即贸易委员会、财政经济部和产业资源部。其中,由产业资源部内设机构——贸易委员会主管调查事项,并作出裁决。如果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为应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将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或财政经济部长官建议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而最终措施将由产业资源部长官或财政经济部长官发动。其中,以提高关税的方式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而以限制进口数量的方式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按规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韩国不得再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27)
作为调查主管的贸易委员会由委员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其中一名委员为常任,而且常任委员由公务员担任。28) 而委员长则是非常任,他代表委员会统辖委员会的业务,当委员长因事故无法履行其职务时,由常任委员代理其职务。29)
贸易委员会下设贸易调查室,而贸易调查室又下设调查综合课、产业损害调查课、价格调查课及进出口调查课。30) 其中,产业损害调查申请由调查综合课接收,31) 而产业损害调查课则分管是否因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而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决定相关事项和随后的调查、裁决、救济措施、对救济措施的再检讨及再审相关事项。32)
Ⅲ.对韩国特别保障机制的分析
一、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
(一)调查申请资格
当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韩国时,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救济或防止措施造成进入韩国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的,对生产该产品的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者或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向贸易委员会申请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3)
(二)调查申请资料
申请进行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应将记载下列各项内容的申请书及能够证明这些内容的材料一并提交给贸易委员会:第一、该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产品的出口国、出口商、进口国、进口商、进口实绩(产品量和金额)和预计进口量;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现状和前景;要对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认为有必要)。第二、该产品的进口符合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理由(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供求等)。
如果以发生重大贸易转移为由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所采取或拟议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内容。34)
(三)调查开始
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35)
贸易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决定不进行调查:第一、调查申请人不对该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或不是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第二、经过对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审查,认为该产品不是导致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原因;第三、进行调查前,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已丧失其必要性;第四、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包括做出不予调查的决定或作出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裁决),但是,如果该产品的进口增长与否、该产品的进口对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该产品的进口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发生变化,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认为确保履行同中国达成的协议有困难而予以申请的除外。36)
在调查进行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贸易委员会应终止调查:第一、调查申请人以贸易条件的变动或同被调查出口商达成协议等为由撤回调查申请;第二、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以同中国达成旨在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等的协议为由建议中止调查。37)
(四)调查期限
对于因中国特定产品的进口增长而导致韩国国内市场扰乱、贸易转移、阻碍交易发展等事实进行的调查期原则上定为三年以上。38)
贸易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调查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决定该国内产业或国内市场是否符合采取措施的条件。但,如该调查内容复杂或调查申请人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长该期限的,可在二个月的范围内延长调查期限。39)
(五)调查方法
贸易委员会可采用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召开听证会和当事人会议等方法进行调查。
首先,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40) 此时,应给予至少三十天以上的答卷期限,如利害关系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长的,可予以延长。41)
其次,贸易委员会认为为确认国内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消费者、流通业者、国外供应商等的生产、销售设施和资料,交易对象国对韩国的出口增长可能性,被调查产业现状及前景等有必要的,可以派调查团到现场进行调查。但,对国外供应商及国外产业进行的实地核查要提前跟被调查人达成协议并通报该国,如没有反对意见才能进行。42) 如果要在向国外供应商及国外产业派遣的调查团成员中包括非公务员,要向该国及相关被调查人通报。43) 贸易委员会就组成调查团的事宜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协助请求的,应以记载有调查目的、主要内容及日程等内容的书面方式提出。44)
此外,贸易委员会也可以就该调查召开听证会、45) 当事人会议。46) 召开当事人会议的,贸易委员会要对在当事人会议中提示的材料等进行保管和管理,如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阅览或复印,除非有营业秘密,应予许可。47)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证据,但,应在随后的一周内向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才会被作为考虑对象。48) 利害关系人可在调查期间内随时向贸易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救济方案陈述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49)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必要的,可就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事项委托代理人,此时,应向贸易委员会提交证明代理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明确的代理权限。50)
为了向贸易委员会提出而准备的材料应为韩文或英文。但,如用英文准备的材料在解释上存在困难,贸易委员会可要求就该部分提供韩文翻译。51) 调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做陈述时,应使用韩国语,但外国人亲自参加时,可通过翻译做陈述。52)
二、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
要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应证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韩国国内市场扰乱或因其他WTO成员对中国产品发动的特别保障措施导致该产品对韩国市场的贸易转移。
(一)进口增长
“进口增长”是指一定期间内原产于中国的某种产品进口量发生绝对增长或较韩国国内生产相对增长。53)
(二)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特定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者或在国内生产总量中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生产者集团。如国内生产者兼营进口的,仅指国内生产部分。当国内生产者除生产与特定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外,还生产其他产品的,仅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那一部分。
“与该国内产业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人:第一、占该产品国内生产总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第二、占该产品国内生产者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产者团体,但涉及农、林、水产业时,指由五人以上的该产品生产者组成的团体;第三、该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经各产业劳动组合或主管该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许可设立的协会、组合。但,满足这些条件的生产者以影响国内市场中竞争的程度进口该产品时,可排除在外。54)
(三)市场扰乱
“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扰乱”是指因中国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55)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应对进口产品是否增长、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的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其他客观事实进行调查。56) 在对这些事项进行调查时,贸易委员会应考虑该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是否实际或或迫近增长,中国或其他WTO成员采取或拟议采取措施的内容、范围和由此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有关产品在韩国国内的供求状况,中国产品对各国的出口程度。57)
(四)贸易转移
“贸易转移”是指因另外一个WTO成员为防止或救济由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的市场扰乱而同中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或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造成该产品进入到韩国市场的数量增长。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