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现行宪法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对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中包含着宪法所发挥的功能。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宪法学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转型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宪法颁布实施20年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20 年,经过宪法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在宪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积累了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在回顾宪法实施20年历程时,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分析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理论研究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今后中国宪政体制的发展提供合理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 中国宪法学的传统与演变
宪法学是一个民族历史传统与文化的产物,它具有学术传统上的连续性与继承性。在回顾现行宪法实施20年来宪法学理论发展的历程以前我们有必要简要地回顾20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过程,从历史事实与价值关系中认识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宪法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在中国产生与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宪法学发展记载了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社会背景与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宪法学发展是在学科体系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与环境还没有成熟的条件下,为了适应现实政治权力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而出现的,缺乏宪法学发展的内在动力。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发展经历了宪法学理论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理论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理论成长期(1930----1949)三个阶段。中国宪法学源流始于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过程。通过早期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西方的宪政思想逐步被引进到中国,人们开始接触与认识宪政理论。通过宪法学的输入期,首先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早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进入其形成期。这一时期学者们开始力求从理念的角度认识宪法学原理,关注宪法学体系中的中国文化价值,注意从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关系中解释宪法现象。到了本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表现其曲折性,其理论的实用性价值更为明显。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进一步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宪法理论的发展。尽管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但这一时期的宪法学者们在困难的环境下,介绍苏联的宪法理论,探讨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宪法问题,积累了一定的宪法学研究成果。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移植了西方宪政理论,为传统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注入了一定的活力,使社会变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宪政价值;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宪法学尽管面临各种复杂的问题,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表现出紧张关系,但学者们试图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三是通过学者们的学术研究,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如在宪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宪法学专题研究、宪法学说史研究、比较宪法学研究、宪法学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当然,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由于宪法学缺乏内发性发展的要素,在移植与发展宪法学理论时出现了明显的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的倾向,未能从整体上理解与把握宪政的价值体系与相关的原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学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理论的价值逐步得到社会的关注。经过宪法学发展的初创期(1949—1957)、宪法学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宪法学发展的停止期(1966---1976)、宪法学的恢复与繁荣时期(1978---至今)等四个阶段,中国宪法学在原有宪法学理论遗产的基础上走向逐步成熟阶段,已发展为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知识体系。[2]1982年新宪法颁布以前的宪法学研究缺乏整体的理论构成与理论体系,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新中国宪法学在基本理念、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等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在宪法价值普遍社会化的背景下宪法学理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学术影响力。
二. 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进展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思辩或纯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成果,成果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可以说,宪法实施20年是宪法学理论大量涌现的高速发展时期,加快了知识的更新速度,取得了重要进展,对此全面地描述与梳理需要分析大量的资料。本文在分析20年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时主要依据了如下资料:20年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宪法学学术论文;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各类教材的统计数字;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专著,包括各类独著和合著;对各高校法学院硕士生、博士生论文题目的统计;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论文集;为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而进行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3];1987年以后在《法学研究》和《法学家》上发表的有关当年的宪法学研究的综述等。宪法学是一种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其研究进展表现为不同的领域。根据上述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对20年来宪法学研究的的进展做如下概述。宪法学基本理念更新 20年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现为更新了传统的宪法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近年来,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价值的评价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讨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宪法学通常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知识体系,只是盲目地为政治现实服务,缺乏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在反思中国宪法学发展经验时,学者们普遍感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建立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法律性问题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反映政治的需求,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远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性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从价值与事实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学应具有的独立的学术性价值与品位,研究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当然,迄今为止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关系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也有学者强调宪法是“政治法”,认为宪法学研究与政治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认为应研究“政治法”意义上的宪法学等。由于长期以来宪法学受政治权力的影响,宪法学研究的基础、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仍保留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作为今后的发展趋势,宪法学应追求自身的学术理念与思想,体现学术的科学性。
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在思考宪法学基本理念的同时学者们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具[4]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观点4。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等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新宪法颁布时有学者曾提出我们过去的基本范畴难以适应法制建设和宪法学发展的需要。但学术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宪法学教材与著作中对基本范畴缺乏整体性的表述。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以法权论作为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观点,并以这种逻辑关系提出了完整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5] 另外,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探讨中有学者从现代宪法学应具有的逻辑基础入手研究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属性与基本特点。《现代宪法学逻辑基础》是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法社会学、哲学原理引入到宪法学研究,从社会学与哲学的角度分析宪法学基本范畴也是近年来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特点。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可分四个范畴,即统摄性范畴(包括社会权利、主权、宪法和宪政)、重合的范畴(包括基本权利与人权)、对应性的范畴(包括基本义务、社会剩余权利与法律义务)、派生性范畴(包括国体、政体与国家机构)等。[6]同时学者们开始探讨宪法哲学的基础、内容与学科体系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宪法哲学的框架体系。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学术界已关注该问题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科学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传统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单一的特点,学科内容与具体表述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方法本身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的研究工作。自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过程与成果。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了宪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通常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价值问题。在客观地分析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了如下有一定代表性的研究方法:社会权利(法权论)的研究方法;[7]规范分析、心理分析与比较分析方法;宪法学研究要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政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8]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引入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推动宪法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采取功能与综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论工具与实际宪法现象分析的一致性;[9] 根据学科综合化的基本趋势与知识体系的综合化趋势,在多学科的发展中寻求综合化的研究方法等。另外,近年来宪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宪法事例和宪法判例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从现实的案例中分析宪法原理,并从中提炼相关的宪法原理已成为宪法学教学与研究中的基本方式。从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向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转变,反映了中国宪法学在寻求自身价值体系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
宪法规范价值的研究 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近年来学者们对宪法规范价值问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揭示了宪法规范构成、内容、性质与效力等涉及到宪法规范本体价值的问题。在宪法规范构成问题上,学者们对传统的宪法规范理论提出了质疑,提出宪法规范的构成与一般法律规范的构成有所不同,应研究宪法规范本身的构成要素。在宪法规范性质的理解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揭示规范性质的新的方法。在宪法规范具体特点的表述上学者之间的分歧比较大,不同特点的表述实际上反映了对宪法规范性质与功能的不同的认识。在宪法规范价值的认识问题上,有关“良性违宪”的争论集中反映了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不同的认识方法。有学者认为,违宪有良性与恶性之分,良性违宪指国家机关的一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当时宪法条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检验良恶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标准;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标准。对此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它同“恶性违宪”没有实质区别,甚至比恶性违宪更可怕。[10]在讨论中学者们首先肯定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认为宪法学应对冲突问题给予关注,但在如何认识冲突的性质,如何解决冲突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在讨论过程中多数学者并不同意以“良性违宪”的方法解决社会与宪法的冲突,认为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宪法程序解决,不能通过宪法外的途径解决冲突问题,应充分应用宪法自身的机制。中国宪法发展过程中值得吸取的教训之一是轻视规范意识,片面强调社会政治的需求,造成了宪法规范“政治化”的后果。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价值的综合分析表明了中国宪法学在理论构成与理论体系中开始寻求经验与规范的和谐,体现了学术研究的成熟程度。
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研究 20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是在中国社会走向开放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社会结构从封闭到开放的进程实际上要求宪法学理论开放性。可以说,20年的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中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比较宪法学通常是一个国家的宪政理念与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形成并发挥功能的。中国比较宪法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移植西方宪政理论与理念过程中我们开始了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从20世纪初到中叶,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学者们写下了约50多部有关比较宪法学方面的专著,其中王世杰、 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反映了这一时期比较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尽管以现在的眼光看,有的著作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但它毕竟记录了学者们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中的迷茫与理论思考。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比较宪法学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比较宪法学的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特别是以82宪法的修改与实施为契机,宪法学界更多地把学术目光转向国外,注意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宪法现象,并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宏观的宪法体系之中,寻求宪政的共性与个性。比较宪法学方面的主要学术著作有: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张光薄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王光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宋玉波教授著的〈民主政制比较研究〉、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等。另外,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了约50多篇涉及到比较宪法学的论文。在外国宪法的研究领域,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20年来出版的外国宪法的著作和教材约40多部,并有相当多的研究外国宪法的论文问世。外国宪法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罗豪才、 吴拮英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编著的〈美国宪法史稿〉、陈宝音教授的《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张千帆教授著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下册)、刘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赵宝云教授著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郑全咸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论〉、陈新民教授的〈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册)、甘超英 编著的〈德国国会〉、韩大元编著的〈韩国国会〉、王瑞贺编著的〈新加坡国会〉等。有关外国宪法学方面的教材有: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外国宪法学〉、韩大元教授主编的〈外国宪法〉等。
在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中还包括有关外国宪法、比较宪法方面的大量译著。根据中国宪政实践的发展与世界宪政理论发展的新趋势,学者们注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译成中文出版。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丛书的形式出版,如〈宪政译丛〉、〈公法丛书〉等;二是作为单行本出版的著作,如陈云生译的〈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吴新平等译的〈美国宪法释义〉、刘瑞祥等译的〈美国宪法概论〉、王文利等译的〈宪法学教程〉、黎建飞译的〈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等。这些译著不仅给国内学术界带来了外国宪法发展的新的动态与研究信息,而且对于中国学者从世界的眼光观察宪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和译著的出版是在宪法学者和其他学科的学者共同参与下进行的,表明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对宪政问题所给予的关注。
宪法诉讼理论研究 在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一直关注宪法的实际功能的实现问题,特别是宪法保障体制、宪法与司法、宪法的司法适用等问题是学术界研究比较深入的问题。实际上从1982年宪法颁布后学者们对与宪法诉讼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出版了相当多的著作和学术论文。在20年来中国学者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中有关宪法诉讼、宪法监督方面的内容是最多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宪法诉讼、宪法监督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陈云生著的《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张征著的《宪法保障与违宪问题》、杨泉明著的《宪法保障论》、刘嗣元著的《宪政秩序的维护---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等。二是研究了宪法诉讼的基本理论,对宪法诉讼的概念、性质、功能与不同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多数学者强调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能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可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人大的民主正当性与宪法诉讼价值并不矛盾,两者价值是可以并存的。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只能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有利于及时地解决各种宪法争议。三是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学者们围绕宪法能否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宪法既然是法律应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本身应具有可诉性。特别是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起齐玉苓一案作出司法解释后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宪法解释,是一种越权行为,可以根据〈教育法〉进行判决,不必适用宪法。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个批复是有积极意义的,提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有利于宪法的实施。目前,两种观点的争论还在进行,讨论中实际上涉及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四是对基本权利性质与效力问题的研究。宪法的司法适用首先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宪法的司法适用中基本权利并不具有直接的效力,它通常通过具体化的法律发挥效力。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一定通过普通法律体现其价值。具体化的法律只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强化基本权利效力的直接效能有利于发挥宪法的调整功能,有利于推动宪法规范生活化的进程。五是宪法保障机构建立问题的研究。20年来,宪法学者们重点探讨了如何建立中国宪法监督机构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对于中国宪法保障机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主要有单一宪法监督制与复合宪法监督制两种思路。单一宪法监督模式的基本内容是:把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宪法监督的职能;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如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等。也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宪政体制,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11]复合宪法监督体制的设想主要有三种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二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普通法院宪法庭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等。也有学者提出三阶段的设想:第一阶段,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第二阶段由立法机关与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构成,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继续存在;第三阶段,宪法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全职式的新型监督模式。[12]最近提出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化的设想是:第一步,设立宪政委员会,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及全国政协相并列的宪政委员会;第二步在具备条件和重新立宪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立宪法法院。[13]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与准备,目前对宪法诉讼与宪法监督问题的研究已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各种方案的提出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在理论与体制、规范与现实的价值平衡中寻求既适合中国实际,又能反映世界宪政基本发展潮流的宪法保障体制。
宪法学研究的专题化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学都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产生和发展的,是为了解决本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宪法问题而存在的。对现实中存在的宪法问题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善于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和解决。从80年代初开始宪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教材意识”,通过大量教材的编写普及宪法知识,满足宪法学教学的需要。但从宪法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看,以教材编写为主的宏观的研究思路需要向以微观问题研究为主的专题化的方向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专题化的研究是衡量学科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反映理论研究积累的具体成果。在20年宪法学研究中这种专题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博士论文中。首先,以专题化为特点的研究成果大量出现,对宪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胡锦光教授的《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莫纪宏教授的《宪政新论》、王人博教授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甑树青教授的《论表达自由》、朱福惠教授的《宪法之上 法治之本》、苗连营教授的《立法程序论》、林来梵教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童之伟教授的《法权与宪政》、范毅教授的《当代中国农村“乡村村治”研究》、肖北庚著的《宪政法律秩序论》、戚渊著的《论立法权》、傅思明著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等。其次,宪法学的博士论文对推动宪法学专题化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位博士毕业生论文的统计,有关地方自治问题的专题研究的论文12篇,有关特别行政区理论问题的专题研究论文16篇,有关基本权利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6篇,有关宪法基本理论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14篇,有关外国宪法制度的专题研究论文7篇,有关宪法监督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10篇,有关人大制度与代仪制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11篇等。在评价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水平时宪法学博士论文是十分重要的指标体系,论文选题与论文水平反映出学术研究进展与学术发展的基本趋势。[14]
非西方宪政理论研究 长期以来,在宪法学研究中学术界对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学理论与制度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关注,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主要投入到西方国家宪政理论与制度,没有从学术的理念与品质出发挖掘本土资源中存在的宪法学传统。进入90年代后这种状况开始有了一定的变化,一些学者们开始把目光转向非西方国家的宪政的研究,提倡宪法文化的多样性与文化相对主义,力求从更广阔的视野观察与分析我们面临的各种宪法问题。 在外国宪法学教学中我们开始注意介绍亚洲和非洲国家的宪政制度与理论,使学生树立合理的宪政理念,能够在文化多样性中感受宪法的价值。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开始出现了以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宪政的理论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新的动态和研究方法。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缆》(美洲分册和非洲分册)、韩大元著的《亚洲立宪主义研究》、韩大元著的《东亚法治的理念与历史》、洪永红 、夏新华等著的《非洲法导论》(第8章宪政法律制度)、陈宝音教授《非洲23国宪法及其国家形式比较》(论文)等。尽管对非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为系统的理论体系,研究非西方宪政的意义还没有被学术界完全接受,但已积累的成果将对今后的非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研究起到积极的作用,当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需要更多的非西方宪政经验时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可能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以上概括的宪法学研究进展只是整个宪法学理论发展中的一部分(有关20年宪法制度发展的进展另文有阐述),除此之外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还表现在其他领域,如人权研究领域、地方制度理论研究领域、宪法史研究领域[15]、特别行政区基本理论研究、基层政权组织研究与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等。
三. 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反思
如果我们以理性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评价中国宪法学20年来的发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短短的20年期间中国宪法学确实取得了重要进展。实际上,20年中国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中就蕴涵着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贡献。正是因为在社会急剧变革中宪法学以其独立的品格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的价值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20年的社会转型才有基本的价值目标与基础。对20年宪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需要采取客观与宽容的评价方法,不能以宪法学研究中存在某些问题而简单地否定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来说,反思是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与内在动力,只有在反思中我们才能更冷静地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已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发展宪法学理论,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对宪法学20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们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如有的学者在讨论当前宪法学研究特点时指出了宪法学研究的缺失,认为:1。宪法学研究的面广而欠深入、分散而不集中。研究问题分散,理论的系统化难以形成,往往导致一偏概全;2。初步超出了传统的注释范畴,但研究方法仍然局限于运用已有理论说明新的宪法现象的合理性,其思维方式似乎是说服他人“这是合理的”,“那是符合国情的”;3。研究内容与宪法实践距离较大,虽然人们在理论上对有的问题争论不休,但实践中却没有对应性行为;4。理论宪法学与讲坛宪法学相分离。5。通过实践推动学科发展的现象,既为宪法学带来新的机遇,但同时滋生一种习惯,既导致宪法学变成主要是为实践鼓与呼的学理工具,这种与政治结合的习惯使宪法学的独立学术地位很难确立起来,而且人为地造成许多禁区,并且使整个研究视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从而严重地桎枯了宪法学的发展。[16]这一评价总体上对中国宪法学发展中存在的宪法思维、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较客观的分析,但这一评价的时间跨度是整个20世纪宪法学发展,有的评价并不一定反映20年宪法学发展的实际情况。
作者认为,在20年的中国宪法学发展中我们值得思考和反思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在过去20年宪法学发展中我们首先看到的问题是支撑宪法制度与实践的基础理论研究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宪政实践发展的要求。有时面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我们现有的宪法理论所能提供的理论与知识的支持是比较有限的。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到基本范畴,从理论研究的原则到具体的学科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在现代宪法学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如宪法正当性基础、宪政与民主价值、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宪法学的学科共同体特点、宪法与民族主义、宪法与对外政策等基本问题目前还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
“西方中心主义”宪法学思考方式 近年来学者们尽管努力探讨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的、具体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问题,但具体理论的解释和运用方面我们似乎更多地关注来自于西方社会宪政的经验,对与我们具有相似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的关注不够,有时在有意识或无意识中简单地以西方宪政的概念与理念来分析中国社会面临的宪法问题。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西方与非西方社会宪政理论研究的比例严重失调,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造成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有关非西方宪政理论研究的成果的数量上,同时表现在宪法学理论的具体运用过程中。20年来,我们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翻译出版了大量的西方国家的宪政方面的著作,已发表的各类著作和论文中西方学者观点的引文比例是最高的,但相对来讲,对本国宪法理论的“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毫无疑问,现代宪法学的许多理论源于西方宪政的经验,它给人类宪政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但我们同时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宪政不仅是一种人类追求的理念,更主要的是一种人类生存的生活方式,宪政理论本身反映出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与价值体系。从20年来发表的论文统计看,宪法学研究比较侧重于以外国的理论或事件来辅助论证,这种论文所占比重超过50%以上。当我们借鉴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与理论时也需要确立文化多元主义思维,以平等的文化视野评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宪政理论,不宜只关注特定文化或制度。
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低 在现代宪法学研究中加强应用性、定量化是重要的发展趋势,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具体的研究成果向现实生活的转化是宪法学发挥其实践功能的重要体现。但20年研究中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没有产生应有的实践价值。具体表现在:一是宪法学研究成果向实践活动的转化形式与内容受到一定限制。由于宪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现实生活中的决策与实践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宪法学的价值;二是宪法学家参与国家决策的能力比较低,在国家重大的决策与重大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宪法学家还没有发挥整体的功能,造成有些决策缺乏合宪性基础的问题;三是从学者的研究倾向看,宪法学研究论文有将近70%左右表现为学术性倾向,偏重社会现实问题的所谓“应用性”研究论文不到30%,表明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中侧重于学术性的研究。这种研究倾向说明,过去20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以描述与解释为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辅,理论的现实适应性程度低一些。四是20年国家和省部级课题来源的统计数字看,宪法学研究的课题不仅数量少,而且与实际生活密切联系的应用性课题数量并不多。有些部委的课题虽然属于应用性课题,但部门色彩浓厚,不是按照学者个人的研究兴趣与专长进行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学成果社会化的程度。 对宪法学研究成果的市场化问题有些学者抱有怀疑的态度,担心这种市场化是否会带来宪法学独立性的损害或者是否会造成宪法学“政治化”的结果。从中国宪政的经验与教训看,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问题在于成熟的宪法学理论必须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发挥其学术影响力,在社会生活所有的领域实现宪法的社会化价值。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课题的主体、研究内容与研究成果都会面临如何社会化的任务。
宪法解释理论的贫乏 过去我们在反思中国宪法学理论发展时习惯于把宪法学发展落后的原因归结到“传统注释学”上,认为我们在宪法学研究中只注重注释,没有建立必要的理论体系。其实,这种评价是不准确的,我们所反对的是单纯注释式的宪法学研究,因为它没有看到宪法典之外的宪法现实。但宪法学研究本身又不能脱离作为宪法价值载体的宪法典的研究,即宪法文本的研究是研究宪法学的出发点。而建立研究宪法典的理论规则与程序,需要严格的宪法解释学理论。宪法解释学显然不同于“注释宪法学”,它体现的是宪法学的价值体系与规范的逻辑,体现解释宪法问题的理念、技术与具体规则。20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解释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学术界在构建宪法解释理论与规则方面并没有表现出必要的的兴趣。由于宪法解释学理论研究的相对贫乏,当实践中出现需要解释宪法问题时学术界并没有作出敏锐的反应,也没有产生启动宪法解释功能的内在动力。这种现象实际上造成了宪法实践中的“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20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解释机关实际上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与宪法解释理论的相对落后有着一定的联系。
宪法学研究内容的不平衡性 宪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在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应保持其内部知识体系的平衡与协调。从20年来出版和发表的著作和论文统计看,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研究内容不平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在宪法学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中,宪法学无论其整体还是具体分支学科来讲,宏观研究处于主流地位,大概占80%以上。从博士论文的统计看,尽管在专题化方面虽有一定的进展,但研究内容方面则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在上述统计的80多篇博士论文中,有关特别行政区方面的论文将近20篇,占28%左右,地方制度方面的论文16篇,占22%左右,宪法监督方面的论文6篇,占9%左右,外国宪法方面的论文4篇,占5%左右,宪法史(学说史)方面的论文1篇,占1。4%,基本权利方面的论文6篇,占9%左右等。可见,从博士论文选题看,宪法学研究内容表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当然,从事学术研究是学者的权利,具体研究题目与研究内容的选择方面学者有自己的选择权。但从一个国家的宪法学整体发展的要求看,研究内容的适当平衡与分工是必要的,有利于产生学科的整体效应。特别是博士论文的撰写上应避免同一题目的简单重复,应侧重于开辟新的研究领域,进行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宪法学国际交流的单向性 宪法学是一门开放性的知识结构,国际化是宪法学发展的必然的趋势。为了适应21世纪宪法学的发展,中国宪法学必须参与宪法学的国际竞争,关注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共同的宪法问题,使中国宪法学体现对人类的关怀,为国际社会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产生实际的学术影响力。尽管近年来中国宪法学同国际宪法学的交流有所扩大,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体上还处于单向交流阶段,还不是对等和主动性的交流,还没有产生国际宪法学界普遍公认并对国际宪法学发展产生影响的中国宪法学理论,在许多研究领域我们还步人后尘,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平等对话局面。在宪法学研究中言必称“西方”的思考方式实际上影响了中国宪法学研究走向多元化。
四. 中国宪法学发展展望
宪法学的发展 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体现社会主体对宪政理想的追求。对中国宪法学未来发展趋势与基本走向问题我国一些学者们已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尽管学者们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宪法学作为科学的知识体系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为中国社会进入“宪法时代”提供丰富的理论基础。由于宪法学本身具有时代性、历史性与价值性特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需要通过宪法途径得到解决,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又转化为宪法问题。因此,宪法学理论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影响宪法秩序的建立与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未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将在良好的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中进行,经济的全球化与文化的多元化给宪法学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国际环境与空间,使新的宪政主义潮流得到发展和扩大。在国内,20年积累的宪法学理论与宪法实践的成果有助于人们在新的起点上理性地思考宪法发展的动力和必要的途径。加入世纪贸易组织、加入人权公约、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西部开发等新的环境将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可以说,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将面临历史上最好的机遇,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中国宪法学需要重塑学科形象,重构理论体系,以丰富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为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论支持。在思考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时我们同时需要充分关注世界范围内正在出现的宪法学发展的总体趋势,把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纳入到世界宪法学体系中加以观察,使中国宪法学成为为人类社会发展服务的现代社会的知识体系。
目前,世界宪法学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维护和平与人权价值是21世纪宪法学发展的基本目标,宪法学将成为国际社会与学术界的一个显著的亮点。从总体上讲,世界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表现在:1。宪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宪法学价值从政治领域逐步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展,使宪法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准则。2。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综合化。由于未来社会的宪法现象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在理论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宪法学将走向“综合科学”,在知识和多学科的共同体中寻求宪法学发展的资源,不断发现和分析宪法问题。3。宪法学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日益密切,宪法学的内容、体系与研究方法的更新更广泛地依赖于科学技术发展。4。宪法学理论存在形式的多样化。未来世界宪法学发展中,一种宪法学传统占主流地位的局面将不复存在,各种不同的文明与传统所倡导的宪法学在平等的交流与合作中得到发展。5。宪法学将在国际化与本土化价值的冲突与融合中扩大理论的社会影响。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世界宪法学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宪法学在价值与事实、原则与现实、社会与国家价值之间的协调中得到发展。从长远的发展看,宪法学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宪法作为规范体系如何“脱离”国家或从国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实现社会自治的价值。6。宪法体制中的主权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宪法的公共性价值不断扩大。如欧洲统一宪法草案的制定、伊斯兰国家宪法的制定等跨国家与主权的宪法的出现将给世界宪法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制定一部世界宪法也是西方国家宪法学者追求的理想。可见,当代宪法学发展正面临许多挑战,如宪法与民族主义的紧张关系、宪法与和平主义、宪法与国际主义、战争与人权主义等都是世界宪法学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在思考中国宪法学发展未来时,我们需要在世界宪法学总体发展背中注意分析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从中国社会传统与现实关系中确立宪法学的地位与功能。从总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学的理性化是宪法学发挥其生命力的基础与基本特征。成熟的法治社会需要理性的宪法学,防止宪法学的非理性化倾向。就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而言,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待传统宪法学体系与价值。在宪法学的发展中理性与非理性是交替存在与演变的,人们总是希望在非理性的束缚中走向理性的状态。但宪法学的发展是一种历史的过程,非理性与理性之间有时存在着相互交叉的现象,对历史与传统的评价也要遵循理性的原则。在宪法学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中国宪法学向何处去?”的严肃话题,并引起了学术争鸣。作者认为,对传统宪法学的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都不利于宪法学的理性发展。由于历史与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经济学的一些理论的确不能适应现实宪法关系的发展,甚至不能解释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宪法问题。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能成为简单地否定传统宪法学理论的依据。对现实宪法学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时我们应当客观地、理性地对待传统宪法学理论的功能,防止宪法学研究中的形而上学方法,积极地吸收传统宪法学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基于以上的理由,作者认为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呈现出的基本趋势是:
宪法学中国化 在展望中国宪法学发展时我们首先需要进一步推动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以中国的经验与国际宪政的普遍性原理为基础建立“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是在宪法学研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宪法发展和中国宪政实践本身的一种概括与超越,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宪法学的中国学派。从各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各国宪法学的发展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并通过本土化过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中国化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是指国际宪政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确立宪法学研究的主体性,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在未来的宪法学发展中推动“宪法学中国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首先,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基本功能是为本国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由于各国社会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很难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解决各国的宪法问题。当我们运用外国宪法理论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客观地分析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模仿。其次,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宪法学的中国化。宪法现象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对实践中出现的特殊的宪法现象需要运用特定的宪法理论加以解决。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的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第三。宪法学中国化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为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论的基础。实际上,宪法范式的转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国家的宪法实践,需要从社会实践中不断提炼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确立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第四。宪法学固有的“批判意识”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中国化作为今后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不会带来宪法学研究中的排外主义,它并不是与西方宪法学相对抗的宪法学体系。因此,不可能造成文化相对主义概念的滥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中国化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与完善。
宪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走向,反映了宪法学传统与现实的需求。这种发展走向可能通过两种途径得到实现。一是为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提供理论依据与支持;二是对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中国化的解释,使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提出中国化的宪法学理论与方法。长期以来,围绕宪法学中国化的问题,学术界没有开展深入的讨论,“中国化”在宪法学理论中似乎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得不到学术界的普遍承认。实际上,宪法学中国化是开放性的概念,不同于宪法学的中国化,其理论与实践价值在于提炼与概括人类共同的价值,使中国宪法学融入到世界宪法学发展之中。因为中国宪法学是在特殊的地域、特殊的文化与特殊的制度色彩下建立和发展的,宪法学理论与制度本身必然具有特定制度的色彩。基于这种理由,作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要合理地借鉴西方宪法学的成果,最后形成中国自己的宪法学体系。中国宪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而且是人类宪法学已经取得成果基础上的新实践,同时也是对世界和平与进步的贡献。
宪法学综合化 在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中综合化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发展趋势。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学理论的整体性与综合性,要求在各学科的共同体中发展宪法学。法学的各学科特定的研究领域本身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对特定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各种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法学体系的知识积累达到一定阶段后必然面临学科高度分化基础上如何综合的问题。在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宪法现象时,我们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建立解决宪法问题的知识与理论的共同体,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之间的理论和知识的借用,以综合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这种共同体既包括不同学科之间基本理论与方法的交叉与融合,同时包括部分研究领域的交叉和重合。由于宪法学研究对象呈现出专业化和复杂化,宪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发生了原理或研究方法上的各种联系。在人类面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上,宪法学需要借助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如克隆技术与宪法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的界限、器官移植中的宪法问题的研究等离不开自然科学的成果。在宪法现象的研究手段上,宪法学开始采用了更多的科学技术的手段。宪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同社会科学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也非常广泛,如宪法学与经济学、宪法学与政治学、宪法学与社会学、宪法学与历史学、宪法学与哲学等知识体系之间建立知识共同体是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宪法学分支学科是在社会科学不同知识体系的交流与合作中形成的。如宪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中形成了独立的宪法经济学体系、在宪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中形成了宪法社会学体系、在宪法学与历史学的结合中形成了宪法史学、在宪法学与哲学的结合中形成了宪法哲学等。在法学体系内部,宪法学与民法学、宪法学与刑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学科之间的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对话有助于建立解决宪法问题的知识共同体,推动法治发展的进程。首先,未来社会中我们面临的宪法现象是一种综合的现象,需要以新的思维与知识进行分析,善于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实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其次,在发展宪法学知识共同体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发展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与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进一步丰富宪法学理论体系。由于过去学术界对宪法学知识共同体问题没有引起必要的关注,在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宪法问题时遇到了理论上的难题,甚至阻碍了改革的进程。如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如不从宪法体制与宪法理念角度思考很难深入地分析影响司法改革发展的各种要素,无法推动司法体制的整体发展。从宪法与司法制度关系中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宪法基础问题;司法权分配中的宪法价值;司法程序中的宪法意义;司法制度原则与宪法基础等。又如死刑制度并不仅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宪法学的基本理念问题,即需要研究死刑制度的宪政基础,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死刑制度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目前,在我国发生的一些“宪法官司”与法理学、民法学等学科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宪法与契约自由的关系,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效力能否约束私人之间的关系等。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行政程序法》等基本法律实际上涉及大量的宪法问题,或者说重要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难点、热点与焦点问题都与宪法的相关原理有关。当我们批准和加入人权公约时,需要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研究宪法与条约的关系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理论解释。比如科学家有没有权利研究克隆人,科学研究自由在宪法上的界限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多学科的知识体系加以解决。宪法学综合化一方面要求宪法学研究者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掌握丰富的知识,确立全球化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学科的学者掌握必要的宪法学知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宪法学和宪法问题。
宪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建立并不影响宪法学学科自身的价值,只能有利于扩大宪法学的价值。因为宪法学学科得到尊重并得到发展的坚实的基础在于以独特的视角分析与研究宪法现象,揭示宪法关系不同于其他关系的特点,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价值体系。在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宪法问题同时也是每一个学科共同面临的法律问题,法学者都有义务树立宪法思维,学会分析和解决宪法问题的方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不同学科之间的学者要互相尊重不同的知识体系,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宪法学体系与成果,共同推进学科共同体的发展。
宪法学规范化 宪法学规范化主要指思考宪法问题的思维范式与研究方法,科学而合理的学术规范有利于宪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在今后的宪法学发展中我们需要在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宪法学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宪法学的学术规范体系。如宪法思维方式的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宪法学知识结构的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形式的规范化、宪法学范畴的规范化等。世界宪法学发展史表明,成熟的宪法学必须以学术的规范化为前提条件,确立理论研究过程与效果的规范化。通过学术的规范化,可以寻求学科体系中存在的不同层次的规范,并针对不同规范提出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方法。宪法学的规范化程度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密切相关,没有知识体系的规范化则不可能形成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很显然,没有基本的学科规范,宪法学就有可能成为人人可以发表意见的大众化的知识“平台”,其本身的科学性就会发生动摇。为了客观地研究宪法学面临的问题,需要在宪法学界确立能够反映宪法特定现象的本专业特有的语言,使之成为体现本专业特色的基本元素。学科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源于基本范畴的合理性,它要求学者们对传统宪法学中的概念与用语进行系统的整理,确立评价各种用语的标准,强化其规范性。通过宪法学的规范化,我们需要建立以知识的专业化为主,以知识的大众化为辅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
在宪法学规范化方面,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之一是建立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加强宪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体系提供内容与方法论的基础。如前所述,缺乏统一而规范的范畴体系是中国宪法学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宪法学体系一般分为两个层次,即基础理论体系与应用学科体系。宪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体现在自身价值体系和范畴体系,是宪法学成立的基础。宪法学基础理论建设方面的主要课题是:1。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确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标准、基本范畴的内容、基本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传统的宪法学在基本范畴方面缺乏统一的逻辑基础,造成专业术语混乱的现象,使学科的科学性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特别是,中国宪法学在研究和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语言系统,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经常出现难以沟通的情况。因此,宪法学基础理论建设方面,我们应从基本范畴的确定入手,进一步规范宪法学的概念与术语,保持宪法学的逻辑体系。2。以基础理论成果为基础,逐步建立中国宪法学体系。理论体系是否合理,标志着一门学科体系的成熟。中国宪法学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建立能够容纳各种知识与理论的体系,使之成为说明现实问题的理论依据。对于宪法学发展来说,学科体系与学术意识是不同的概念,学术意识强调了宪法学理论存在的独立的价值。作者认为,今后构建中国宪法学能够依托的是中国宪政实践本身,从实践中不断吸收营养,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学科体系。其基本内容是:宪法与国家关系的一般原理;宪法学原理论;宪法制度论;基本权利论与宪法秩序论。从国家与宪法关系出发,研究宪法原理、制度、权利与秩序是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基本内容。当然,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我们需要建立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策学、宪法哲学、宪法史学、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在近期急需建立的分支学科是宪法解释学。因为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宪法解释学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直接影响其它学科的发展,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价值判断与方法论的基础。在考虑宪法学体系时,首先需要以解释学的知识、技术与规则为基础,把宪法解释学的经验作为理论创新的出发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得到实现的。宪法解释学不仅作为宪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同时也作为制约和影响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宪法学体系的建立过程与分析各个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我们需要研究如何确立具体解决中国宪法现象的宪法解释学的问题。作者认为,在中国未来社会发展中宪法解释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基本形式,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在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宪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方面可以发现宪法问题,科学地确立宪法现象的存在形式,另一方面合理地判断与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冲突,把社会冲突纳入到规范的宪法程序之中;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活动,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以生动、形象的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所带来的利益,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平衡多元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志;有助于确立公共利益的界限等。根据中国宪政的经验与宪法实施的社会环境,作者认为中国宪法解释学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宪法解释原理、宪法解释制度与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原理部分主要研究宪法解释学基础、宪法解释性质、宪法解释目的、宪法解释功能等。宪法解释制度部分主要研究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方法、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效力等。宪法解释程序部分主要研究宪法解释提议权、宪法解释审议程序、宪法解释通过程序和宪法解释公布程序等。在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借鉴外国宪法解释制度运用过程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从本土资源中发掘有利于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与规则,解决宪法规定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宪法学成为以中国人的思考方式解决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与规则。
宪法学科学化 宪法学科学化是宪法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追求宪法学的科学化意味着人类要正确地认识并反映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宪法学成为体现理性与科学的知识体系。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宪法现象中寻求符合正义的理论规则,如何协调规则与事实之间、价值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未来宪法学发展中保持宪法学的科学性,我们需要在学科发展中注意处理如下问题。1。正确处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的关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宪法学与社会政治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它首先需要研究现实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各种不同的政治利益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宪法学要发挥生命力,必须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社会变革中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研究宪法学不能回避现实,不能脱离社会的政治关系。但宪法学并不是注释政治决策的学问,也不是单向地回应政治需求的知识体系。宪法学者必须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门知识,必须具有学术的高度和深度,必须具有忠于真理与正义的品德。从法制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型过程中,政治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往往通过宪法体制得到反映,政治因素的“脱宪法化”倾向十分严重。理性的现实和非理性的现实都试图通过宪法得到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科学的宪法学应当抵制非理性的社会现实的要求,维护理性的价值与社会的政治共同体。2。重视宪法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为了确立科学的宪法学理论,除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外,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尽快从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尽可能以“真实的数据说话”,建立宪法学知识专业化模型,提高宪法学理论的说服力 ,强化实践的功能。21世纪的宪法学体系是多变量、多层次的动态体系,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已不能适应宪政实践发展的要求,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缺乏理论的实证性与精确性,使许多理论命题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把定量与实证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助于提高宪法经验的精确性,为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合理的依据。宪法学研究中涉及的很多命题不仅需要推理与描述,同时也需要以定量的方法论证其合理性。宪法学科学化既包括研究内容的科学化,同时还包括研究方法的科学化,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解释各种宪法现象。定量分析方法给我们提供了推动宪法学科学化的重要方法与思路。3。建立宪法学理论的政策转换机制,保持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宪法理论价值的政策化提供必要的途径。根据宪法政策学的一般原理,科学的决策活动首先要具有社会公认的共同体价值基础,即具有合宪性基础。国家的决策活动必须在合宪性基础上才能保持其有效性与权威性。为了建立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合理转换机制,需要创造各种条件,主要有:宪法学界积极地开发和提供能够解决现实宪法问题的理论;国家应通过有效机制,建立中立地评价理论价值的体系;以客观性的宪法理论为基础对决策活动提供基础。4。宪法学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如前所述,近十年来围绕宪法学对象与方法论问题我国宪法学界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各种学术主张。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一门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程度。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中国宪法学建立的基础就会受到认识工具方面的影响,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存在缺乏认识工具的基础。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合理地确立宪法学研究对象,就会导致宪法学体系的不完整性。因此,探讨研究对象与方法是中国宪法学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其中,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是前提与基础。除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外,我们需要从整体上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实现方法论的创新。其基本思路是:客观、理性地反思传统宪法学研究中的方法,合理地评价其利弊;把方法论作为一门专门学科进行研究,建立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根据宪法现象呈现的新的特点,积极吸收其他学科方法论的成果,强化研究方法的学理基础和逻辑基础;推动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提高方法论体系的开发性;宪法学研究方法应反映宪法的科学性质和特点,注重其方法论的特色。
宪法学国际化 宪法学国际化作为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已开始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宪法学国际化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上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中国宪法学是世界宪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从世界的眼光观察和分析中国宪法学,提高宪法学知识的国际性;二是宪法学的命题既有地方性,又有国际性,需要从地方性与国际性之间的平衡中寻求合理的价值;三是中国宪法学者在研究中应关注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宪法问题,为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四是以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参与宪法学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尽可能采用国际宪法学界公认的概念、理论逻辑与研究方法,向国际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具有特色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成果。在未来的国际宪法学的竞争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本土化宪法学理论之间的竞争,没有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难以参与国际学术竞争。在条件成熟时,我们也要推出国际宪法学界公认的“中国宪法学学派”,扩大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力。正确处理宪法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是未来宪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中国宪法学基本的走向是,宪法学首先要扎根于中国特殊的土壤之中,同时也要遵循人类社会共同的宪法学原理。立足于中国现实,根据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研究和解决中国社会的宪法问题是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这种意义上,坚持宪法学的中国特色是合理的,体现了宪法学基本价值。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然具有超越国家和社会的普遍性原理(宪法的公共性),使之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实际上,宪法学的中国化与国际化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学术发展倾向,两者可以在互动中实现宪法学的价值。因此,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应在立足中国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国际化,积极吸收国际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有些普遍性的规则上可以同国际宪法学接轨。其基本的途径是:1。通过宪法学研究机构积极地同国际宪法学界进行平等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影响;2。在外国宪法学研究领域,改变目前只研究特定国家宪法文化的现象,扩大研究视野,对具有不同宪法文化背景的各个国家的宪法进行客观而深入的研究,建立外国宪法学研究的科学体系;3。尽快改变比较宪法学研究薄弱的现状,加强比较宪法学研究,为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基础。4。宪法学国际化的实现需要一批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开阔的国际视野和良好的外语基础的专业化的宪法学人才,更新宪法学者的知识结构和提高专业化水平是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经过20年的社会变迁与发展,中国宪法学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开始树立了宪法学科学的形象。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社会改革与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宪法学理论提供的经验与认识。中国改革的实践离不开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与繁荣,整个社会对宪法学理论价值的重视与关注也有了一定的变化,特别是20年来社会现实中出现的“宪法事例”使社会成员切身体会到宪法的价值。毫无疑问,在未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学理论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扩大,理论体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备。但同时我们应当承认,中国宪法学的建立与发展程度还处于不成熟时期,或者正处于从不成熟向成熟的过程之中。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发展程度看,中国宪法学今后发展面临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宪法学者需要付出大量的、艰苦的努力。世界宪法学发展史告诉我们,宪法学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代的宪法学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需要遵循宪法学发展的规律。由中国宪法学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在特定时代背景中宪法学需要在学术争鸣与创新中体现其价值,需要合理地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与冲突。宪法学是在利益关系中生存,并在利益关系中得到发展。如何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中保持其理性与中立是评价宪法学价值的重要尺度。失去理性的宪法学是没有生命力的,它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是福音,而是灾难。因此,每一位宪法学者对自己所从事的宪法学负起历史的责任,应维护宪法学者的良知与形象。因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最终是由人来推动的,特别是需要通过一批专业化的、具有深刻理论思维的宪法学者来推动宪法学的发展。研究宪法学可能是枯燥的、“无聊”的,甚至是痛苦的,但正是通过一大批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学者们的默默无闻的劳动,中国宪法学才有可能逐步走向科学,并为中国社会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创建世界公认的中国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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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 有关宪法学发展与变迁部分请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的展望,载《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3] 本调查报告由韩大元、王得志完成,刊登在《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4] 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5] 童之伟教授在《宪政与法权》一书中系统地说明了以法权论为基础建立新的宪法学体系的问题。
[6] 吴家清:论宪法学基本问题,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三期。
[7] 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9期
[8] 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宪政的经济分析》。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 杨利敏:《冲突功能主义的宪法学启示》,《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2期。
[10]主要论文有: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适应性----评郝、童俩学者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5期。
[11] 这些观点主要参照了以下论文:苗连营:《关于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王克稳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思考》,《法学天地》1989年第4期等。
[12] 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6月版。
[13]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4] 这里统计的博士论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0—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1994---2000年、武汉大学法学院1994-----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87 ----1999年毕业的宪法学博士生论文。
[15] 宪法史研究方面已出版的著作有: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殷啸虎著《新中国宪政之路》、王永祥著《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徐祥明主编《中国宪政史》等。即将出版的宪法史方面的著作有:许崇德著《中国宪法史》、韩大元著《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研究》等。
[16] 周叶中 胡弘弘 :《中国宪法学世纪回顾 》,载《法学评论》,2001年 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