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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日期:2006-06-29] 来源:法信网  作者: [字体: ]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龚婕

问题的由来: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一批货物,同时向保险公司
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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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货损。货主分别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上保险合同纠
纷为由同时起诉了承运人和保险人。海事法院立案后,关于该两
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如下意见:
1、 两案合并审理。
2、 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
3、 两案独立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对一项重要法律现象的理解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
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
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
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 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如本案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
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原告所负的支付赔款的债务与承运人基于
运输合同对原告所负的赔付货损的债务就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2、 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如甲将物品
交给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违约责任和丙的侵权责任也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 基于合同上的债务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
于法律的规定抚养某人的义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4、 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
品,丙又非法将其损坏。此时,乙和丙分别对甲承担全部的赔偿
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
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
务广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领域,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
务人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即可成立。
其次,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债务人主观上具
有连带关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
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债务人主观上不具有连
带关系。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其发生纯属偶然,如基于
不同的合同或分别基于合同和侵权关系,
第三,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不仅是同一的,而且数额上也是
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填
补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尽管相同,但数额往往不同,如运输合同和
保险合同中,货主向承运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要分别受到的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等条件的影响而往往不
同。
第四,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那么,连带
债务人之一履行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
求偿。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无规定
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 不真正连带债务
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因此不发生相互求
偿。但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据法律
的规定,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和承运人如果都应对货主
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是终局责任人,那么保险人作出赔偿后,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代位权向承运人追偿。
第五、每个连带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债务人,
如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依据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
权人。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彼此独立,各个债务人各自的抗辩权的
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尽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这两者
在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又颇为相似,表现在:1、债务人为
多数;2、各债务人填补债权人的利益内容一致;3、各债务人负
全部的给付义务。4、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及于其它债务人。
这些共同点, 使得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对连带债
务人行使请求权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
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之请求。
深入地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特点和本质,既要看到不真正连
带债务是基于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看到债务履行的
实际连带关系,这也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名称的由来。
上面我们从实体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分析,现在我们回
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中。
首先,本案能否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
同诉讼。虽然诉讼标的的定义并不明确,但将涉及两个不同种类
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是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且保险合
同纠纷的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应查明的法律事实也是不
同的,不利于合并审理。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纠纷,如分别是
涉及买卖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由于后者是由海事法
院专门管辖,更不可能合并审理。
其次,本案能否先中止一案的审理。主张这一观点的引用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中止诉讼
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审结的。这一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适用于追偿之诉,如货主以货
损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又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追偿之诉,该追
偿之诉的案件通常都会中止,因为承运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的条件之一是其在另案中对货主承担货损责任,因此另案的审理
结果是追偿之诉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
件中,债权人丧失对其中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条件是其利益是
已经得到全部填补。如果将其中一案中止,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
与否的结果却不一定能成为该案审理的依据。因为如果债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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