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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06-06-29] 来源:法信网  作者: [字体: ]
 


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

肖建国
  一、担保物权可以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对于担保物权,债权人能否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这一问题曾经困扰过司法实践,理论界也有争论,2000年12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似乎否定了这种可能。该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
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
决或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该条的精神,主合同与担保合
同系两个不同的合同纠纷,是具有不同诉讼标的的两个诉,二者泾渭
分明,不能相互替代。按此,债权人要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必须
先就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并取得对担保人的胜诉判决,以此为根据申
请强制执行

  应当说,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注重当事人基本的诉讼程序保障,
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纠纷视为两个不同的合同之诉,这一思路值得称
道。若该解释的范围限于保证这一担保方式,则具有普遍性,但问题
在于,若扩大到担保物权,则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担保合同发生争议
时才有提起诉讼的必要。

  笔者认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
原则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担保之物。理由如下:

  1.从担保物权的性质看,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权利人可直接
对物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其他一切人的干涉,而不须借助义务人的
给付行为,即使不占有担保标的物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也是以控制抵
押物的价值并得以从中受偿为目的的。债权人请求法院以拍卖担保物
实现权利,正是将物权转化为法院对标的物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仍
然属于债权人对担保物价值直接取偿的一种表现,而勿须依靠义务人
来实施某种行为。

  事实上,我国担保法承认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以抵押权为例,担
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
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规定,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有三种途径:一是协商以抵押物折价,二是提起诉
讼,三是拍卖、变卖。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不成时,
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单方决定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当然,拍
卖或变卖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当抵押物不在抵押权人控制之中时,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抵押合同本身成为双方争执
的对象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一种观点主张,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只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两种
方式,即协商和诉讼。无论以抵押物折价,还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
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当事人都必须先进行协商,协议不成的,抵押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解释,把协商视为实现抵押权的必
经程序,应当说与抵押权的本质特性背道而驰。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处
分抵押物,此乃担保效力的表现,亦系抵押权的应有之义。只要不属
于以抵押物折价的情形,抵押权人完全没有必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
只要不对抵押合同本身发生争执,也无必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
协商或诉讼程序始得处分抵押物,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延迟抵
押物补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过程和时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抵
押权人直接处分抵押物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权利人有权以其乐意的任何合法方式
进行支配,如自行处分、双方协商,或申请执行等。司法者应当为抵
押权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可选择的机会,而不是限制权利人必须
采用某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2.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破产宣告前,对破
产企业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别除权的行使
不依破产程序,可以单独随时进行,不受破产宣告的限制,债权人就
担保物可在破产程序外优先受偿。

  破产属于一般执行,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
民法上的担保物权。既然别除权可以于破产程序外实现,那么担保物
权当然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外自力实现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担保物权的执行根据

  强制执行法是实现民法上请求的环节,当事人的执行请求权构成
了强制执行制度的轴心。执行请求权通常可还原为实体法上的债权请
求权,但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等的实现,也适用关于债
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也需要强制执行。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
权的实现同样存在强制执行问题。执行根据依执行请求权而定,执行
请求权包含多个层次,执行根据自然也应当具有层次性。我国现行法
将强制执行请求权仅限于几种法定执行根据,尤其是限于债权请求权,
排除了当事人物上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权,以及当事人请求对担保物权
强制执行的权利,因而导致执行根据残缺不全,极大地限制了执行请
求权的行使,削弱了对民事实体权的保护力度。

  笔者设想民事执行根据应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纯粹的债权请求权。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欲获得实现,原则上
必须经诉讼程序,取得法院的胜诉判决,方可据以执行。至于诉讼程
序的繁简、普通程序抑或特殊程序(如督促程序),则视债权请求权
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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