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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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 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 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 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 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 (例如1年) 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 (拍卖清偿) 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 (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节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与处罚) 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自然人)。
按加拿大破产法,企业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全体破产债权人,而是属于特定的信托受惠人,类似于担保债权那样。这意味着,承包商破产时,工人、供应商受到特别保护,假如部分工程款已被非法挪为他用而无法追还,承包商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有可能要以个人财产赔付受惠人的工资、材料款等信托基金。
但是,银行善意地依据借贷协议扣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偿还其借贷,则不违法,此类情况可能会损害业主和受益人。所以,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商提交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以保护受惠人的信托基金。
1932年的马尼托巴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首先引用了信托条款。安大略省在1942年,新不伦瑞克省在1956年,以及后来一些省也引用了信托条款。而美国1935年的米勒法案才规定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3.3 保留金 (holdback)
保留金Holdback指“扣留且最后返还的款项”,有些省称为Lien Funds (留置权基金)。1897年的安大略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最早引用了保留金条款,随后各省也引用了保留金条款,但范围不尽相同,常见有:
(1) 施工合同的保留金;
(2) 分包合同的保留金;
(3)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保留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