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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的“福音书”——洛克《政府论》研究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从论证逻辑上看,《政府论》两篇也是承上启下且相互贯通的。上篇洛克以菲尔默的《先祖论》为靶子驳斥了以神权为依据的绝对君权说,而下篇可以说是对维护现实出发倡导开明专制理论的霍布斯的回应。两篇的内容其实是相互联系的:在上篇的驳斥中,驳斥君权的神圣起源实质上是为自然状态做证据。洛克通过对菲尔默的君权来源的矛盾批判,提出“父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源于父子关系;正如父子关系本身一样不能继承,父权也不能继承”。【9】这样父权的神圣性被打破。接着洛克批判了菲尔默的财产权理论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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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世间万物的财产权就是基于他拥有的(感觉和理性)可以利用对其生存必要的或有用的物品的权利。
基于此洛克认为人人都应有平等的财产权。最后洛克又指出,“每个人由于都被植入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欲望—并作为其行动原则”,“人人都相信依照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这样洛克就完成了他下篇所论述的全部内容的基调:洛克打碎父权的神圣性也就破灭的君权神授的可能性;再提出自然的世俗的财产权就为人的自然状态提供了事实支持;同时让一人专制的理由彻底消失,人人的平等自由观出现;由于平等的财产权和自我保存的欲求就又提供了下篇的人人平等观的出现;同时基于自然状态的不完善,完成了可以由契约形成政治社会的必要性。
这样上下两篇看来在逻辑架构上是不可分的,两篇是基调一致、顺利演绎的;并在一定意义上,就当时而言上篇比下篇更重要。然而下篇是作为对合理、正当的政府的预测,当然随着时代进步就显得更有现实和指导意义了。
三、洛克《政府论两篇》的政治思想简述
洛克的政治思想如同一个宝藏,可以从不同角度发掘出我们各自想要的思想和学说,本文试图阐述以下思想:
(一)有限契约思想
洛克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确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样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COMOMWEALTH)【10】,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1】人们把权力交给的共同体不是霍布斯所说的一个主权者,洛克整书未提主权者;而且这个契约是有限的和具体的。人们只是放弃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而人所保留的自然权利却是限制主权共同体的正当权力。
(二)国家与社会及民主思想
洛克有限契约的共同体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基本观点:即政府可以解体,而社会依然存在。洛克详细探讨了政府解体的原因和形式并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是两分的,这不同于霍布斯的政府解体社会秩序也随之消亡理论。共同体因为其目的在于人民的福祉,它是应当永远存在的;而政府因违背其设立目的,故是可以更换的。他阐发了国家状态下的政府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每个人在加入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复归于个人,而将永远存留于社会中,因为若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那样是违背最初的协议的。同样地,当社会把立法权交给了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继续有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掌握,规定了产生后继者的方式和权力,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复归于人民。但是,如果他们规定了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让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拥有这种最高权力,或者如果掌权者因失误而丧失了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到期时,这种权力就复归于社会,人民有权作为最高权力的行使者,继续由他们自己行使立法权,或者把立法权交给一个新的政府,或者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三)人权与公民权思想
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们在社会契约的思维模式里,令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表现的淋漓尽致。人仅是作为一个体而存在的,就像原子一样;国家社会也不是从来就有。人人享有自由、平等,通过契约—恰恰是社会契约—建立、组织国家;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建立了“公民”的状态,从“人”变成“公民”,“公民权利”取代自然的权利。国家是因目的而建立,目的即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基于此,霍布斯提出了契约的缔结其首要目的是提供安全,只有建立某种绝对的统治权才可能;这样就建立了一种绝对统治,社会契约变成服从契约。洛克则不同意开明专制的理论;基于他的契约理念,洛克则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各种自然权利:他的自由、他的财产和人人平等;因此,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也受到这些权利的约束;根据社会契约,执政者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原始的人权,是公民的受托管理人:管理自由、平等和财产。
(四)法治思想
作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所发展起来的东西就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洛克认为,基于契约的目的而引申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移交在某些人手里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但这种授予必须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并且正如洛克所说:
社会给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各种政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所定的界限:第一,它们应当以正式公布的固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第二,这些法律知识为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此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也不能把它置于并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这里体现了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在论述立法权之后,洛克又论述了其他两种权力,即执行权和对外权。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
洛克的思想总体上体现了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几乎一切原则和精神,虽然它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制度设计,但他对以后的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本标准,为今后各国尤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建设实践奠定了第一块砖。
四、洛克《政府论》对当代的启示
(一)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本质观
洛克认为,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如果政府僭越了被强加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样他建立了不同于同时代的霍布斯的观点,即他将主权者也纳入了共同体的范畴而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他思索已建立的政治秩序的崩溃,这也改变了霍布斯的政治共同体解散社会秩序也随之崩溃的理论。这样也是洛克明显区别于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洛克赞成的是有限的契约理论并由此可以得出有限政府理论,也因此可以承认人的个体自由而这是法治的要求之一;卢梭则是所谓的大契约理想,虽然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且其共同体也不同霍布斯,但这种契约极易剥夺人作为单个个体的自由。为此,对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如何在发扬和充实人民民主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洛克的思想仍很有借鉴意义。
(二)权威和义务观
与政治起源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一致同意和契约理论,洛克利用这一同一的基本模式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这一理论也赋予了个人自由的观点以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洛克强调了对正当权威服从的理念。他认为,共同体基于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福利将部分权力交给共同体成立政府后,人人就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应受到惩罚;同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违反了为公众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可以依法解散或人们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新政府。这里洛克提出了法律是共同体的唯一生活 准则,而且人人或者任何组织必须服从法律;政府必须遵守为民服务的理念,而且人民可以合法解散政府或选举新成员或新政府。这一切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的培养是极有意义的。
(三)财产权观
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才获得财产权的,并明显划分出了两种合法的财产权:其一,财产权源于政治社会及财产权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其二,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而且他认为财产权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这些观点虽然体现了清教徒的思想,但对于“财产权入宪”后最近仍有激烈讨论的现实有理论指导意义;当然在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必须考虑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及兼顾社会的公平问题,尤其是当今热门的弱势财产保护问题。

总之 ,对于洛克的思想,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辩鉴、发现他的独特背景和思想理论;一方面联系现实使之有裨益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毕竟,洛克的政治思想一方面体现了近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但另一方面他也是对追求美好和善的人类政治生活的有益而有成果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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