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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把人的原始谋划归纳为“存在”和“拥有”。所谓存在的谋划,是指“把自己的自为改造为自在自为的直接谋划”。(第785页)也就是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基础的谋划。而所谓拥有的谋划,则是指“在一个基本性质的几个分类之下把作为自在存在的整个世界化归己有的谋划。”(第785页)也就是使自己成为自在的基础的谋划。萨特想证明的是:通过化归己有,人可以把异于自身的自在变为自身存在的一部分,从而使自己成为自在的主人。萨特说:“我的占有物的整体反映着我的存在的整体。我就是我拥有的东西。我在这杯子、这小玩意儿上触摸到的是我。我攀登的这座山,就我征服了它而言它就是我;当我在它的顶上时,当我以同样的一些努力为代价已‘获得’ 了这种对山谷和周围山顶的辽阔视野时,我就是这视野;全景,就是被膨大到地平线的我,因为它只是通过我、为我而存在。”(第754页)一方面,通过化归己有,我使自己无限地膨大;另一方面,通过化归己有,我使自在为我地存在,我成为自在的主人。然而,萨特的论证并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因为,哲学上的“主人”概念与法学上的“主人”概念不同。它不是所有权的概念,而是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的“主人”是指:它物之原因、它物之基础、它物之决定者。自在之主人,顾名思义,就是自在的原因,自在的基础,自在的决定者。而“化归己有”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不可能使人成为自在的基础和决定者。
从化归己有的前提来讲,化归己有的前提恰恰证明人不是自在的基础和决定者。之所以要化归己有,正是因为自在是异于自己,不由自己决定的存在。如果自在是由自己决定的,那就没有化归己有的必要。
从化归己有的方法来看,没有一种化归己有的方法能使人成为自在的主人。萨特的化归己有的方法有三种:创造、占有和毁灭。
从表面上看,“创造”无疑是成为主人的唯一方法:创造者既是被创造者的原因和基础,也是被创造者的决定者。但从实质上看,并不是所有的创造都使创造者成为主人。创造分为两种:一种是从无到有的创造。《旧约、创世纪》中上帝造光、造天等的创造即属于此。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上帝说:“诸水之间要有空气,”于是就有了天空。这是从无到有的创造,不需要任何质料,只要想到,就凭空而有。另一种是从有到有的创造。按萨特的表述,这只是质料和形式的改变。《旧约、创世纪》中上帝在伊甸园中造人的创造即属于此。上帝造男人,是用泥巴捏出人来;上帝造女人,用的是男人的肋骨。这种创造是在已有质料的情况下(已有泥巴和肋骨存在),谋求质料和形式的改变(将泥巴变成人,将肋骨变成女人)。第一种创造,创造者绝对是被创造物的主人,而第二种创造,只有在其使用的质料是其自己创造的前提下,创造者才有可能是被创造物的主人。因为,如果不是质料的主人,创造者就既要受已经存在的质料种类的限制,又要受质料的性质的限制。受这两种限制的创造者,不可能是其创造物的完全的主人。人的创造在自在领域只能是第二种创造,即:从有到有的创造。(第一种创造,即:从无到有的创造,有可能存在于人的自为领域。)这种创造,只是谋求质料和形式的改变,它可以是改变后的质料和形式的基础,因为是人改变了它。但他绝不可能是改变前已经自在存在的质料和形式的基础。相反,自在存在反而是人的创造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自在存在的质料和形式,人就什么也创造不出来,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创造。另一方面,即使作为创造物的基础,人也仍然不能成为创造物的主人。其所创造的东西的特性和能量,并不完全取决于创造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仍取决于所用质料的特性和能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在自在领域内的创造,不可能成为自在的基础和主人。
萨特化归己有的第二种方法是“占有”。此处的占有,是哲学意义上的占有,即:为了达到目的而使用。萨特认为,人只要使自在之物为其目的服务,人就达到了与自在的统一,人就成为自在之物存在的理由。他说:“占有,就是在化归己有的信号下与被占有的对象统一;”(第752页)“占有,就是为我所有,就是说是对象的存在的固有目的。如果占有完全地具体地被给定,占有者就是被占有对象的存在的理由。”((第753页)说人可以利用自在之物为其目的服务,固然正确,但说通过占有,就使人的目的成为自在存在的固有目的,就使人成为自在存在的存在理由,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要使自在之物为人的目的服务,人首先要认识自在之物,并遵循自在之物的规律,否则就无法利用自在之物。也就是说,人之利用自在之物,首先要受自在之物的限制。人是在自在之物的特质和规律的限制之下利用自在之物的。人不可能在石头上种出庄稼,人也不可能用泥土造出飞机。人与被占有对象的统一,是受被占有对象的限制,在被占有对象的制约下才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怎么可能成为自在存在的存在理由呢?人又如何能成为自在的主人呢?
此外,人利用自在之物又不能是无限度的。无限度地利用自在之物,最终结果只会破坏人的生存环境,从而导致人的灭亡。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人对自在之物的依赖性。只能在有限的限度内并在自在之物的特质和规律的限制下利用自在之物的人类,不是,也不可能是自在的主人。
萨特化归己有的第三种方法是“毁灭”。萨特说:“毁灭就是消灭在我之中,就是与被毁灭的对象的自在存在保持一种与在创造中一样深刻的关系。”(第757页)“毁灭就是通过担保自己是唯一对完完全全曾存在过的东西的存在负责的重新创造。因此,毁灭应归于化归己有的行为之列。”(第758页)我们同意毁灭是化归己有的方法之一,但是,我们不同意人通过毁灭就可以成为自在的主人。因为毁灭与创造一样有两种:其一,从有到无的毁灭,也即质料和形式的完全消灭。对自在做这种毁灭的主体,无疑是自在的主人。因为他不受自在的质料和形式的任何限制,而是将“有”完完全全地划归为“无”。这种毁灭目前人是不可能做到的。其二,从一种“有”变化到另一种“有”的毁灭,也即仅仅是质料和形式的改变,只不过这种改变是以不再是某种质料和形式的方式显现而已。人所说的毁灭仅仅是,也只能是这种。物理学上的“物质不灭定律”,最恰当不过地定义了人的毁灭的性质——人无法消灭自在的存在,只能改变自在存在的形态和方式。而仅仅能改变形态和方式的“主人”,不能称为真正的主人。真正的主人,应该是能使自在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实体。人,不论是创造还是毁灭,都仅仅能改变自在存在的形态和方式,而无法做到使自在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因此,人不可能是自在的主人,至少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是自在的主人。在人与自在的关系上,人是不自由的,至少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人不会是自由的,尽管他在一步步地走向自由,接近自由。
三、 欠缺的存在并不是自由的存在
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上,萨特的论断是:欠缺即自由。“自为进行选择是因为他是欠缺,自由与欠缺是同一回事,他是存在的欠缺的具体存在方式。(第723页)萨特的理由,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充实的存在因为没有意识,因此就意识不到欠缺,从而也就不可能谋划消除欠缺。只有人能意识到欠缺,并谋划消除欠缺,从而使自己有可能成为未来消除了欠缺的存在的基础和原因,因此,人是自由的。这里,萨特似乎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谋划消除欠缺和最终消除欠缺并不是一回事。人作为欠缺的存在,他欠缺什么呢?萨特有时说是欠缺价值,有时说是欠缺可能,有时又说是欠缺自因自在,甚至还说是欠缺上帝。然而,他最终也没有说到点子上。其实,人所欠缺的,不是别的,恰恰是自由,是那自因自在,全知全能的自由存在。萨特说,人是谋划成为上帝的存在。上帝是什么,上帝不就是一个自因自在、全知全能的自由存在吗?人谋划成为上帝,不就是谋划成为自因自在、全知全能的自由存在吗?既然人所欠缺的恰恰是自由,萨特那“欠缺即自由”的论断就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因为这等于说“欠缺自由者即自由”。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其实,欠缺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前提,自由的可能。只有意识到所欠缺者的存在,即意识到自由的存在,才有可能谋划自由、争取自由,从而一步步地走向自由。不过,他并未达到自由,他离自由还相距很远很远。
四、 冲突中的人类不会有自由
萨特认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不是共在,而是冲突。这是因为,萨特的自由是飘荡在虚无领域内的意识的自由。而意识的自由既不需要他人意识的协助,也不可能与他人意识合作。相对于他人的意识而存在的意识,只有超越或被超越这两种可能。而一种“人类的我们”的意识,即在“我们”之中主体间的整体意识到它本身是一种被统一的主观性的意识,萨特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梦想。假如自由真的能仅在虚无中存在,假如自由与人的实践领域真的毫无关系,那萨特的上述论断也许还能成立。然而,如上所述,人的自由不能仅在虚无中飘荡。人的自由必须在实践中争取,在实践中实现。而在实践中,没有他人的协助,没有人类的合作,没有前人的努力,没有后人的继续,人就不可能向全知全能的自由境界迈进,人也就永远没有实现自由的可能。人类向自由前进的每一步,都是在吸收前人的成果,融和他人的协助,在人类的合作中取得的。而冲突不仅对人的自由毫无助益,而且无端地耗费人类争取自由的能量,甚至会摧毁乃至毁灭人类已经取得的自由成果。因此,在实践领域里,冲突是自由的死敌。
另一方面,冲突意识本身就是不自由的意识。自由的人类首先必须摒除一切“冲突”、“斗争”等恶念,树立起一心谋求合作,谋求共在的意识,才有可能走向自由。心存冲突、斗争的恶念,就会排除异己,诛杀同类,这样的存在,只能是不自由的存在。人类只要一息不摒除冲突的恶念,就没有自由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的意识,不是自由的意识,而是不自由乃至反自由的意识。萨特关于人类间的关系是冲突而不是共在的论断,无疑堵死了人类通向自由的道路。
萨特说:“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且使人的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西是不可能区别于‘人的实在’之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第56页)这便是著名论断“存在即自由”的由来。说“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并没有错,但宣称“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就大错特错了。这里的关键是对自由一词的理解。也许,萨特所说的“自由”,其实只是指争取自由的自由——人的存在就是争取自由的存在,人的本质,就是争取自由。因为,“表明了人的实在的最可理解的基本谋划的,就是人是谋划成为上帝的存在。”(第724页)然而,果真如此,萨特的论断就必须修改。“存在即自由”就必须修改为“存在即争取自由”。“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就必须修改为“人的存在和他‘将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作为谋划成为上帝的存在,人不是自由的存在,而是一步步走向自由的存在。

谢了
存在就是一切存在本身,而虚无是人的一种主观感觉,而不是世界的存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