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其次是因为意识发现了世界,赋予世界以意义,使世界存在,并使客观世界成为自由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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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第三是因为意识使自我涌现,使自我成为自由的灯塔,照亮了我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最后是因为意识使他人面对我在场,只有在意识中,才能意识到他人的超越性,才有可能超越他人的超越性。
1、 自由只在虚无中飘荡
常识告诉我们,人的存在是有限的存在,这种有限性,不仅表现在时间上(人不可能无始无终)和空间上(人不可能无处不在),而且表现在人的能力上(人不可能无所不能)。有限即不自由,有限的存在,即不自由的存在。对不自由的存在如何能宣称“存在即自由”呢?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萨特采取了与康德几乎相同的方法:回避人的实践领域,将人的实践领域排斥在自由之外。像康德将自由囿于意志领域一样,[21萨特将自由囿于意识领域。萨特说:“此外,应该和常识相反,明确地说明‘是自由的’这种表述不意味着‘获得人们所要求的东西’,而是‘由自己决定(按选择的广义)去要求’。换言之,对自由来讲,成功与否是无关紧要的。在这里,用常识来反对哲学家的那种争论产生于一个误会:‘自由’的经验的和通俗的概念是历史情况、政治情况和道德情况的产物,相当于‘达到被选择的目的的能力’。我们在这里考察的关于自由的技术的和哲学的概念则不是这样一个概念,它意味着选择的自主。”(第620页)自由只有在不涉及“获得”,而只涉及“要求”,不涉及“达到”,而只涉及“选择”时,人才可能是自由的,才有理由宣称“存在即自由”。一旦涉及能力,涉及结果,人就绝无自由可言。而选择也好,要求也好,都仅存于意识领域,也即,都仅存于虚无中。因此,萨特的自由,是在虚无中飘荡的自由,而萨特的虚无也就必然成为自由的基础。
2、 自在被虚无所揭示
从自由与自在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萨特的自由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揭示世界;其二,评价世界;其三,谋划将世界化归己有。萨特试图证明的是:通过揭示世界、评价世界以及谋划将世界化归己有,人就可以成为自在的基础,自在的主人。然而,不论是揭示还是评价,抑或是谋划化归己有,都是意识的活动,都依靠意识来完成。既然自由只是揭示、评价自在和谋划将自在化归己有,既然对自在的揭示和评价,以及对自在的化归己有的谋划,都是在意识中进行,并通过意识完成的,那么,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3、 自我被虚无所谋划
从自由与自我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萨特的自由是指对自我的谋划。说虚无是自由的基础,不仅仅是因为自我只在虚无(意识)中涌现,更重要的是因为向着自我的谋划只在虚无(意识)中进行。“作为面对超乎存在之外的存在的在场,自为所要成为的就是它自己的可能性。将来就是理想之点,在其中,散朴性(过去)、自为(现在)及其可能(未来)急剧的,无穷的紧缩,使得作为自为的自在存在的自我最后涌现出来。而自为向着它所是的将来的谋划就是趋向自在的计划。在这个意义上说,自为是要成为其将来的,因为只有在自我之前而且在存在之外,自为才能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的基础:自为的性质就是应该成为‘一个永是将来的空洞’。”(第182页)这里,“超乎存在之外的存在”,“它所是的将来”指的都是自我。自为只有在意识领域内,向着自我谋划,它“才能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的基础”。反过来说,它要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的基础,只能通过它向着它所是的将来谋划。于是,使自我涌现并向着自我谋划的意识,便成为自由的基础。
4、 他人在虚无中被超越
从自由与他人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萨特的自由是指超越他人的超越性。超越他人的超越性,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意识到他人的超越性。他人和我一样能使世界和自我在意识中显现和涌现,因而是一种超越性。然而,“他人是作为不是我的超越性的一种超越性而没有任何中介地面对我在场的。”(第355页)因而,他人的超越性,不是我的超越性,是异于我的超越性并面对我的超越性在场的超越性。第二,意识到他人的超越性是我的超越性的限制。“对我的自由的这种限制是被他人的单纯存在提出的。也就是说,被我的超越性为一个超越性而存在这个事实提出的。”(第672页)他人的超越性存在本身,就是对我的超越性的限制。第三,谋划超越他人的超越性。“人的实在无法摆脱这两难处境:或超越别人或被别人所超越。”(第552页)而萨特的超越别人,并不是在实践意义上的超越,而是仅限于意识领域,在意识领域内的超越。这种超越只是在我的谋划中,并通过我的谋划而达到。“一旦我存在着,事实上我就给他人的自由设置了一个界限,我是这个界限,并且我的每一谋划都围绕着别人勾画出这种界限:仁慈、听任、宽容——或所有弃权的态度——是我本身的自我约束并以他人的誓言约束他的谋划。对他人实行普遍宽容,就是用强力把他人抛进一个宽容的世界。这就是从原则上夺去了他的勇敢反抗,不屈不挠,独断独行之类的自由的可能性,过去,在一个不宽容的世界中,他们是有机会发挥这些可能性的。”(第527页)这样,仅仅是由于我的谋划,他人的自由就被剥夺了,他人的超越性也就被超越了。而无论是对他人超越性的意识,还是对他人限制的意识,抑或是对超越他人的超越性的谋划,无疑都是在意识领域内进行的。因此,虚无是自由的基础。
综上所述,萨特的自由是意识的自由,是以意识为基础,在意识领域内意识活动的自由。而意识即虚无。因此,自由只在虚无中飘荡,虚无是自由的基础。
第二章 否定——自由的条件
一、 否定自在以确立主体
自由是主体的自由。自由的存在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要使自由成为自由,首先必须确立主体。而在有自在存在的世界中,主体只能而且必须通过否定来确立。
1、 否定使主体脱离自在
主体是相对于对象而存在的。要使主体成为主体,首先要否定的是,他不是对象。假如主体与对象溶于一体,那就无所谓主体,也无所谓对象了。因此,使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一个否定就是:我不是自在。“这是对否定性的绝对规定:因为无论是自为由于原始的否定不是存在,还是它不是这个存在都还不够,为了使作为存在的虚无的它的这一规定充实,他还必须把自己实现为不是这个存在的某种不可取代的方式;”(第257页)这个“某种不可取代的方式”就是意识。正是由于意识否定了它是自在,它才能从自在中脱离出来,它才能面对世界的在场,它才有可能成为认识世界的主体。
2、 否定使自在成为对象
第一个否定“我不是自在”,使得意识面对世界在场。然而,仅仅面对世界在场,并不当然地就成为主体。要使意识成为主体,还必须使其所面对的世界只是意识的对象,不是意识的基础,更不是与意识相对的主体。如果其所面对的世界不是对象,而是像决定论者们所宣称的那样:存在决定意识,存在是意识的基础,意识的条件,那意识就不可能成为主体,因为,被决定的意识不可能是真正的主体。萨特不是决定论者,他认为,“任何的事实状态都不能规定意识,把它当作否定性或欠缺。更确切地说,任何事实状态都不能规定意识来给它下定义和给它划定范围。”(第560页)意识面对世界的在场,是作为主体而面对世界在场,是把世界仅作为对象而面对世界在场,是不被任何东西决定地面对世界在场,是完全自由地面对世界在场。于是,使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二个否定就是:存在不是意识的基础,也不是意识的决定者。
二、 否定存在以奔赴自由
1、 以“不存在”和“尚未存在”的双重否定走向自我
如上所述,自我是一个遥远的彼在。与彼在相隔遥远的此在如果是肯定和充实的,它就永远不可能走向彼在,接近彼在。要使彼在存在,就必须首先不是肯定和充实的存在,也即必须首先不存在。但是,不存在的东西同样不可能使彼在存在,不为别的,就因为他不存在。不存在既不可能使自己存在,更不可能使尚不存在的彼在存在。要使彼在存在,必须有一种存在,它的存在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的。萨特认为,这种存在就是自为,“自为是这样一种存在,对它来说,它的存在在其存在中是在问题中,因为这种存在根本上是不存在的方式同时又是设定为不同于它的东西的存在。因此,认识显现为一种存在方式。认识既不是两个存在相撞后确立的关系,也不是这两个存在之一的主动性,也不是一种属性或效能的性质。它是自为的存在本身,因为它是面对······的在场,就是说自为不得不通过使自身不成为某种它所面对其在场的存在而成为存在。这意味着自为只能按使自己被反映为不是某个存在的反映的方式存在。”(第241页)或者用更简练的话语表达就是“存在的意识就是意识的存在”(第64页)由于自为只是存在的反映,不是存在本身,因而,它的存在总是与它有距离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自为没有存在”(第175页)“自为在其自身中并不是存在。”(第175页)“自为只不过是自在在其中呈现出来的空洞。”(第244页)另一方面,不存在只是自为的存在方式,自为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着的。或者说,自为是以否定的方式存在着。自为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是对存在的否定。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作为对存在的否定而存在的自为,同时还要走向它自己的否定。“自为是对其自身来说就是他自己的存在的欠缺的存在。自为所欠缺的存在,就是自在。自为作为自在的虚无化而涌现并且这种虚无化被定义为对自在的谋划:自为是在被虚无化的自在和被谋划的自在之间的虚无。”(第723-724页)这个“所欠缺的存在”,这个“被谋划的自在”,是一个尚未存在的彼在。自为在否定存在的同时,又谋划存在。自为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以对尚未存在的彼在的谋划,向自我迈进。
2、 以“不是其所是”和“是其所不是”的双重否定迈向自由
“不是其所是,是其所不是”是萨特的名言之一。萨特以此来表述自为的本质,也以此来阐明自由的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组双重否定,萨特的自由就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存在。这一组双重否定是萨特的自由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1)“不是其所是”是各种存在方式涌现的前提
萨特说:“当人们是人们所是的时候,那么就其存在而言,就仅仅有一种存在方式。但当人们不复是其存在时,存在的不同方式因为不再是其存在而同时涌现出来。”(第194页)是其所是的存在,其存在是肯定的,充实的,因而也只能是唯一的。这种唯一的存在不可能有任何自由可言。只有不是其所是的存在,才有可能面对许许多多不同的存在方式,才有可能在许许多多的不同的存在方式之中自由选择。因此,“不是其所是”,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2)“不是其所是”使过去存在
“不是其所是”是一个否定,“不是”是对“其所是”的否定。而“其所是”不是别的,就是过去。正因为过去已经过去,所以它才会不是其所是,正因为它不是其所是,过去才成为过去。“过去,是自为的一个必然结构,因为自为只能作为一种虚无化的超越而存在,而这种超越就需要一种被超越物。因此,当我们研究一个自为的时候,就不可能把它作为尚未具有过去的东西来把握。”(第196页)作为被超越物的过去,是超越的前提,没有过去,就没有超越。而超越是自由的结果。因此,使过去存在的这一否定,无疑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谢了
存在就是一切存在本身,而虚无是人的一种主观感觉,而不是世界的存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