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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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