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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哪些要改?怎么改?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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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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