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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困惑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1] Michel Foucault, 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s, Random House, 1970,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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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86.
[3] 北京网,http://www.bj.chinanews.com.cn/news/2004/2005-02-14/1/1423.html
[4] 或许有人会以中国法治水平还不高来为这种现象搪塞,但我们应注意到何谓法治健全?如果以官方立法数量作为健全的标准的话,这是不是一个悖论呢?
[5]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梁治平主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页84—15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6]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同前注。
[7] L.Fuller把法律定义为“使人类行为受规则统制的事业”,见Lon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Revised Edi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第74和106页;H.L.A.Hart把法律理解为两种规则的结合,见氏所著The Concept of Law (Clarendon Press,Oxford,1961)。
[8] 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页3—2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9] 朱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10] 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昌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11] Foucault, The Order of Things,同前注。
[12] 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页23及其注2。
[13] 人民网:“物权法草案文本应符合实际通俗一点”,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9838/39927/2942215.html
[14]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区分了横暴的权力与教化的权力,认为乡土社会的秩序主要是建立在教化的权力的基础之上。其他人如孙中山或梁漱溟所谈到的传统社会中的自由,也可以在这样的意义上来理解。
[15] 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一词并无统一译名,常见的译法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有关的讨论见王绍光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几点思考”,载《二十一世纪》1991年第8期(12月)第102至114页。
[16] 六十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的概念重新引起了政治理论家们的关注,其理论内涵与实践意义也因此得到进一步的发掘。参阅Charles Taylor,"Invoking Civil Society",in Charles Taylor,TimesItalic{Philosophical Argumen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p.204-224。关于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可能具有的意义,见注[69]所引的王绍光文;又可见石元康的“市民社会与重本抑末──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障碍”,载《二十一世纪》1991年第6期(8月)第105至120页;以及梁治平的“市场国家公共领域”,载《读书》1996年第5期。
[17] 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外享有不可侵犯的独立和平等地位,对内则独享对合法武力的垄断,这本身即是一种现代性特征。如何使这样一个能行使其巨大权力的空前强大有力的政治“巨兽”(即霍布斯所谓的“利维坦”)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遂成为一个重大而且棘手的现代性问题。可以说,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无论是立宪主义、法治还是分权与制衡,都是为了回答和解决这一问题而发展起来的。
[18]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同前注。
[19] 朱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20] 相关论述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同前注。
[21] 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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