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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就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规范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善良,倡导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心里进行内在性的影响。道德的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特别的稳固而深远。但是,由于道德规范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乃至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时,道德就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十分突出地表现出了约束弱化这一固症。因此,道德也面临着满载君子标准而难以径行的无奈,并且道德的这一天性弱点,依靠道德本身是不能弥补的,同样存在着对能创生硬性威慑效果的道德外的力量之渴求。
事实上,于“法律”而言,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所有社会生活的,法律的缺陷是其本性固有,通过法律自身是无法弥补的,可以肯定,面对瞬息万变的时代韵律,等待法律的自身完美来彻底解决社会关系的“调控”矛盾,永远只是一个梦想。于道德而言,随机应变恰恰是其追赶时代弄潮儿的看家本领,作用力弱化又常常让道德站在时空的最前沿而无能去铲除玷污和侵吞新事物的恶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并且,此“第三力”一旦创制,它就会游历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一方面,积极供给法律规范的“灵活性”需要;另一方面,全力弥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不足。此“第三力”之实质,是法律为获求道德“灵活性”弥补而根据自身的需要对道德予以的授权性“强制力”让渡。“第三力”既非纯法律力量,也非纯道德力量。它是法律作用于道德后的整合力,即法律强制力经授权性让渡后“硬”化了的道德强制力,是法律与道德两种资源于一定控度上的契合。可见,“法律真空”这一大隐痛的彻底解决,必须依赖“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调控手段予以资源上的整合。如果把问题的层面再提高一点,经济制度、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否,难道不正是“和谐社会”实践构建的具体起点吗?
三、“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观之构
何为“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文件《我们共同的未来》将之定义成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的普适性协调问题,本文不想过多地停留于概念、由来等相关内容,仅就“可持续发展”法律观的构建略表看法。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在我看来,凡人类经阅之法律观,大致有三类:一是传统型权力法律观;二是近现代型权利法律观;三是(后)现代型生态法律观。
传统中国社会由于权利观念的极端贫乏和狂热的皇权崇拜,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成为法律文化内容的两项核心。于是,权大于法,法律服从于权力的观念逻辑从思想到实践自然被演绎得淋漓尽致,我们谓之“权力法律观”。权力法律观的利弊得失大有人论之,本文勿庸多言。值得肯定的是,受市场经济内生力、西方法治思想、权利意识等因素影响,权力法律观在遭世人诘问后不得不走向最终的宿命。
权利法律观的对应语就是现代法治观。“法治意味着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4]近代中国社会始入法治的观念“启蒙”,接下就是该让权利为生命的现代法治观如何发扬光大起来了。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国人来说,权利法律观之“翅”还羽翼未丰,几乎与此同时,生态法律观之“膀”却又不得不姗姗而来,这大概就是半世纪来“经济先行”路数下快进“现代化”的结果。
近年来大规模的植被破坏、资源的过度开发、能源的无限消耗、不节制的都市化进程、废弃毒物的超量排放等等,将人类推向资源枯竭、潜力丧尽的增长极限。于此,人与自然共存共进的思想迅速得到警醒,难堪的社会场景不断对先前发展模式提出质疑,思想者们也卷入了对这种发展理念进行扬弃和更新的事业中。这一前提下,中国政府偕同全球步伐制定了国情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控制人口、防止灾害等等。显然,这一新的发展观的实践运作必然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变革,进而给法律带来强烈的冲击。法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正义价值从个体的比较正义推演成为社会正义,从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过渡到现代与未来各世代的权利和利益;法的秩序界域从要求人类社会的井然有序延伸到自然界的有序;法的自由赋予受到了自然承载力限制,法的效益算度计入了自然成本衡量; 环境资源保护、和谐共处责任等相关“定律”将重重地影响着法律部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的筑建。诸如此类,法律制度始终围绕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精心设计,既满足个体人的权利宽限,也保障整体的生态自然权,从而在人与自然、今人与后人之间架构起法律规制的高度契合,此为,谓之生态法律观。
生态法制的兴起,让现代“法治”早已超越“人本中心”的界域,兼容人与自然于一体。即便如此,还是必须指出,在国人“权利”尚欠的今天,“以人类为根本、以人类的幸福为目的”的“权利法律观”仍万万不能缺。这个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法律观的构建实则需要“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参考文献]
[1]谭剑等,《 关于“嘉禾事件”的反思》,《新华文摘》,[J],2004年17期45-50页。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M],1993年版176-179页。
[3]张曙光:《 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市场、政府和道德》,http://www.china-review.com/zxscjjdzdjg.htm&luntantitl/。
[4]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法学研究》,[J],1996年4期37页。
作者介绍:
韩世强(1972-—),男,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人,浙江纺织服装学院职业法制教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教育学; E-mail:hsq1655@sina.com.cn或hsq1217@126.com.
(本文发表于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学术刊物:《三江论坛》2005年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