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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一系列法律改革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把土耳其法律体系基础组成部份之一的《土耳其民法》全部变化的法令草案,在1999年12月30日,由上一任(土耳其第57届)送到了大国民议会。2000年1月14日大国民议会组成了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从2000年4月4日开始到2001年6月14日进行了研究。在土耳其法学家们的努力下,土耳其民法草案委员会,把最后的民法草案在2001年6月21日递交给大国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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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2日草案被接受,同时和它配套的4722号法令“关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适用形式的法律”也在 2001年12月3日被大国民议会接受。《土耳其民法》和《关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使用的形式法律》都在2001年12月8日公告生效。
《土耳其民法》由前言及人格,家庭,遗产和财产四大部分组成,一共1030条。这部民法将《1926年宪法》中沉重的专用名词尽量的土耳其语化,使民法成为了更简单易懂,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民事法律。生效的《土耳其民法》,和以前的民法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些变化一部分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的需要和目的;另一部分,在外国法律系统中,特别是从瑞士民法和德国法律中近年来的变化和发展中得到灵感,吸收瑞士民法的精髓,这部民法比以前的民法更现代化。
变化最大的家庭部分,在这里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理论。这样,全部现代法律系统中被赞赏的条款和原则,在生效的法律中占了很大的大位置。“平等原则”在新的法律规定中被确定,和这个原则相违背的其他条款全部被取缔或修改。
这部民法的修改表现在:
1,语言的简单化;更土耳其语化,更简单、通俗、容易被接受;
2,生效的民法,居住地的规定在第21条法律的居住地形式中, 以新民法“合法居住地”的形式变更了。以妇女和男子平等原则为目的“丈夫的居住地即是妻子的居住地”的理论被更换了;
3,和协会相联系的理论比以前以更详细的规定了;
4,关于变性的条件。民法规定:要求变性人必须年满18岁,未婚,在精神是正常的情况下,得到教育或者研究医院正式的健康报告文件和得到法院的许可,才可以做变性手术(民法第14条);
5,妇女和男子结婚年龄不同的规定,以适合土耳其的情况和现代化趋势为原则,对年龄的要求提高了 。规定变为:结婚年龄必须达到18岁。有特别情况或者重要原因的,年满17岁时在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结婚。(民法第124条)
6,结婚典礼以后不仅仅属于男方,在妇女居住地的公务员主持下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民法第134条)
7,“生活区别对待” 和 “恶劣的态度” 原因是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附带了"伤害感情的态度”。 (第162条)
8,离婚妇女可以使用娘家的姓。与妇女离婚的丈夫在性使用上有好处,或者不会对离婚丈夫造成伤害,在妇女的需要请求上,法院在离婚的丈夫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准许继续使用。(民法第173条)
9,取消了“丈夫是家长”这一条,婚姻状态中实现夫妻平等。(民法第186条)
10,将“夫妻将要居住的房屋选择权属于丈夫”的理论修改了。以后夫妻将要居住的房屋,由双方共同确定。(民法第186条)
11,原民法中规定了:“照看妇女和孩子的义务属于丈夫”的理论。在新民法“平等原则”产生之后,被取消了。这样一来,夫妻双方以每一个人的能力比例、职业和财产来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第186条)
12,在共同婚姻阶段中,代表权属于夫妻双方。(民法第188条)
13,取消妻子一方对职业和工作选择,要得到其他一方许可的条款。只是在这方面要从因职业和工作的不同而产生的婚姻幸福及其夫妻双方益处的角度考虑。(民法第192条)
14,妇女和丈夫关于债务抵押下的工作,在法院许可的理论下,遵循男女平等。
15,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形式确定。在法律中明确夫妻可以选择确定个人财产协议之外的其他财产制度。 (民法第 202条 ).
16,从种姓的角度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这一条主要是阻碍在这种情况下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和以未来安全的角度出发。
17, 收养人的年龄从35岁降到了30岁。和这个一起,具有收养权的条件是最少结婚2年以上,被收养的小孩,收养方必须连续一年照看和给与教育。如果收养人在任何情况下给被收养人造成伤害或者给其他小孩造成伤害,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第 305, 306 和 308条 ).
18,精神病,智力障碍和坏习惯以及重病到一定程度,给家庭和周围的人造成威胁的,经法院决定,以保护为目的可以进入收养院。只是因这种形式而被限制自由的人和他(她)的亲属有拒绝和上诉的权利。 (民法第 432 和 437条).
19,遗产法律中分配比例的减少,死者生前对财产的分配自由权利更宽了。(民法第506条)
20,按照土耳其民族的传统习惯、家庭结构、 家庭近亲,在爸爸死亡情况下,照顾侄儿的姑姑,舅舅,姨妈都有条件得到遗产。(民法第497条)
21,夫妻双方之一的死亡情况,遗留的财产中家庭日用品和夫妻之间共同使用过的房屋,以保护活着的人为目的,规定了这些关于需要转移遗产的所有权。新权利存在的情况中,在还健在的夫妻一方和死者的其他合法继承人的需要上,所有权的运用和使用权是一样的。(民法第652条)
23,在遗产中,拥有经济的完整和足够农业能力的一个单位,根据对这个机构管理有能力的遗产继承人中的需要,以保护经济完整为目的,将这个农业机构交付管理。在这条中,将每一个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一一的规定了。(民法第 659, 667 和 668条 ).
23, 股份所有权上,股东们对股份所有权的管理和收益相联系的一切法律理论中不同的理解,在此规定了。(民法第 689条 ).
24,在分配所有权上,以阻止股份所有权在使用上将造成的烦恼为目的,制定了一个新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一个股份在使用权建立的情况,如果其他股东中的一个在3个月内有分配需要的话,以出卖来解决分配;在股份上,运用的权利话题中在使用股份价值上的连续性原则。(民法第700条).
25,在使用中,更应该注意的情况是因为许可权在进行诉讼的期限内所被使用的原则。 (民法第7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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