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宪法篇: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之后至今,共有《1921年宪法》,《1924年宪法》,《1961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四部宪法。
今天土耳其执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1982年10月18日被大国民议会接受,1982年10月17日2709号法令通过生效的。《1982年宪法》由:一般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共和国的基本机关;财产和经济理论;各种理论;临时理论;最后的理论等,177条原则条款和16条临时条款组成。这部宪法,分别通过1987年5月17号3361号法令,1993年7月8号3913号法令,1995年7月23号4121号法令,1999年8月13日4446号法令,2001年10月3号4709号法令,2001年11月21号法令,2002年12月27日47777号法令,2004年5月5170号法令等进行了多次修改。
2001年对宪法的修改,是《1982年宪法》自生效以来,被做的第6次修改。虽说2002年和2004年又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但是2001年的修改可以说是最有历史意义,也是最深层次的、最有内涵的修改。在以前做过的多次修改中, 如1987年对3个条款和一个临时条款;1993年一个条款; 1995年前言和15个条款;1999年对以前的一个条款和以后的3个条款,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什么。但在2001年10月3日公告中提出了“关于对土耳其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法律”,以一个法律的形式公告,开始了修改宪法的行动,就这样 2001年的修改从根本上对近60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1982年宪法》是1980年9月12日前一个政治影响的产物。在这个宪法中,对自由理论、参与民主、民主法制的条款有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当时的政治情况就是如此。直到1993年和1995年的修改,对许多条款和界限在最后程度上进行了界定。1995年宪法的修改,取消对社会政治参与的限制(取消了对协会、工会和职业团体的政治参与权的限制,并且规定了与各政治团体之间政党相联系的条款)。 毫不怀疑,这是向民主化进程迈出的不小一步。
之所以说2001年所进行的宪法修改,是所有修改中最大的,也是最有内涵的修改。是因为在这次修改中,土耳其政府第一次制定了解决政治团体和政党之间争执的措施,并将措施规定到了文明法律之中。所以,这个事件有历史的重要性。.以前所做的多次修改,从未像今天这样从根本上变更。并且在修改中运用了更详细和更通俗的语言。 2001年的宪法改革的意义和重要价值,在后面的段落里将会看到。
在宪法前言的第5款中:“任何思想和想法,都不得违背土耳其民族的利益,不得与国家和民族的不可分割原则、土耳其民族历史和精神价值原则、阿塔图克民族主义的原则和革命,及文明相违背”中的“任何思想和想法”更改为:“任何行为”。和这个修改一起,对没有付诸行动的思想自由和开放的限制也在这部宪法里取消了。只是宪法前言部分的法律价值值得探讨。土耳其法学家们认为《1982年宪法》:宪法条文所依据的基础观点和原则,在前言部分被确定;但是包括宪法条文在内,制定宪法的原因和所依靠的基础哲学,则应该在《1982年宪法》的前言部分以非常激进的形式更新。特别是:“土耳其民族利益”“土耳其历史和精神价值”“民族文化”等这些含糊其词的词汇,在法律概念范围内不明确的词汇应当剔除。
宪法第13条中,对基本权利和界限进行了修改。1982年宪法系统认为,基本权利和自由,一面在第13条中被明确了,一面又和相关联的其他条款相混淆。所以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欧洲人权标准来制定的。把《1982年宪法》以前使用的标准放到了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在2001年的修改中,大幅度的对前言、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不得恶意使用基本权利和自由,人的自由和安全,私生活的秘密和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定居和旅游自由的权利,思想的公开和传播的权利,印刷自由,成立团体和协会组织的自由,组织聚会和游行及游行示威的自由,追求权利的自由,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原则(死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家庭保护,全民化,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工会和职业联盟的权利;国家经济和社会义务的界限;土耳其公民权;选举和被选举以及参与政治的权利;政治团体将要适用的原则;请求权;赦免权;总统决定收回的权利。。等等条款进行修改。
2001宪法修改中,在强化自由和民主化进程最重要的条款上下了重笔。使宪法成为一个全民参与、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为基础的宪法。和第一条的理论相反的其他条款都在最大的程度上作了修改。
第13条新的规定中,给“权利和自由的不可侵犯” 和 “不可违背标准原则”的两个基本原则给了一定的地位。不得与民主进程相背驰, 同时标准原则第1条的第一段文中 “一个基本权利和自由相联系的界限,不可在规定目的之外使用。”被强调了 !与宪法法院相同的形式中,和第13条的一个其他变化一起,保护土耳其的政教分离规定的话题中以特别的语气得到了强调。
修改后的宪法,旧的比例更少。以自由的条款为特征,这种形式比欧洲人权协议17条的标准更宽。但由于第14条在旧的基础上没有建立一个新的条款,也就是说:这一条没有更新。因此,要说在基本人权和自由上制定了一个新的条款实属勉强。
“不被恶意使用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个概念进入《1961宪法》中,是伴随1971年的修改一起的。《1982宪法》第14条把这个概念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修改后的宪法将以前“在宪法中占一定地位的权利和自由,以分裂国家,给国家和民族带来危险的行为是没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变更为“在宪法中占一定地位的权利和自由中的任何一个,不得在以分裂国家和民族团结,与依靠人权的民主化及其政教分开原则相违背的形式中运用”。这样,条款一面从内涵上更深了,也从另一方面限制了犯罪。
2001年对宪法19条第六款所作的修改,审判之前的监视期限 (被捕或者被拘留的人,带到离拘留地最近的法院所需要的和到法官面前要经过的时间除外) 从被逮捕或被拘留起,从以前的15天降到了目前的最多4天。就象我们所知道的一样,欧洲人权协议第5条 把这个期限规定为 “合法期限” , 欧洲人权协议的决定规定了这个期限 “不超过4天” 。 土耳其受监视的期限将迎合欧洲的标准。此外,监视期限的缩短,是扼制刑讯和恶意行为的有效手段。
在19条第七款中所作的更改,是人在被捕和被拘留后“必须立刻通知”。 在原来条款中 “如果从问训或者问话的角度,可以不通知作为例外”所作的修改中被取消,有在最快的时间内通知的义务。
2001年的修改中,《1982年宪法》第20条第一款,在规定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的同时,又规定了 “司法询问和调查需要的例外”,这次修改同样取消了。第20条第二款所作的修改中,把以 (民族安全,行政规定, 阻止犯罪行为,一般健康和道德保护,别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为原因的一个或者多个相联系时被界定。.执行条款认为,“如果没有法官的决定,为避免延迟的情况或者没有地方法律权力机关书面命令的,不得搜家,不得被查封”的原则一起, “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法律权力机关申请,法官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如果相反,查封将自动解除”。任何个人,团体不得私闯民宅,不得搜查,不得妨碍自由通讯,个人秘密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2001 年在宪法第23条中的修改,制定了公民出国的自由性,取消了以前以“国家的经济情况”为借口而限制公民出境的条款。这样,以国家经济原因为借口的对出国的限制被取消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旅游和定居的自由等等条款一改过去诸多的限制,完全依照欧洲的人权标准来制定。 “在法律中被禁止语言发行” 的理论在第2款中被取消了,确定了“有任何语言发行、印刷自由”的原则。
关于建立团体和协会的自由,原始参与人和建立人的更新,随着宪法4121号法令作了修改。2001的宪法,规定了成立协会,团体的自由,和第33条所作的修改原则理论一起,变为“每一个人在没有得到许可之前,都拥有成立协会的权力” 以及“每个人在没有得到别人的许可前都有成立工会、加入工会的权利”。
新的全部条款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宪法第34条中“聚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即“聚会和游行示威不得违背国家安全和行政规定;不得行使犯罪和违背一般道德、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 就这样一个新的规定,全民理论上的聚会和游行的权利,社会政治参与的权利,从民主化的角度上重要的更新了。
2001修改中宪法对这个方面制定的36个条款所作了变化,司法审判这样的条文就更符合了欧洲人权标准。宪法的第38条对关于犯罪和刑罚有最重要的更新。最重要的是,对这条第七款的附带中有 “除战争、非常近的战争危险和恐怖情况以外,不可以执行死刑 ” 的理论。
在土耳其以加入欧盟为目的所作的宪法改革中,欧盟的宪法标准就是土耳其的标准。因此 “战争和战争威胁”以外,取消了死刑刑罚。今天欧共体成员国中,除土耳其之外,全部在这个条款签字,没有一个国家执行死刑。所以这次宪法修改也将死刑的使用范围大大的缩小了。毫不怀疑,这是肯定性的一步。仅仅在战争或者近代战争威胁之外,恐怖犯罪中适用死刑。但是土耳其法学家们认为,这种修改仍然与欧洲的标准相差太大。和这个一起, 宪法认为死刑仅仅适用于对恐怖组织的惩罚。
另外在宪法的第40条第二款中,对“行政诉讼,对政府工作的相关人员要通过哪一个法律之路和向哪一个地方申请、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在对宪法的修改上进入了一个明确重要的更新阶段。宪法临时条款第15条第三款中“在这个阶段(1980年9月12日 – 1983年12月7日 ) 制定的法律,法令法律理论中的决定书和2324号法令规定,任何法律法令不得违背宪法。9月12日以后,打开了对违背宪法事件的上诉权,宪法的第2条中“法制国家” 和第11条中 “宪法是根本大法””的原则被确定了。
宪法的修改,仅仅是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序曲。土耳其共和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西方法律在几十年过去之后,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作了多次修改。但仅仅从法律体系上看,显然仍和欧盟要求的标准相差甚远。这一点土耳其政府也很清楚,于是在2002进行了民法的修改。
民法篇:土耳其共和国建国至今有2部民法,《1926年民法》,《2001年民法》。
土耳其共和国建国初期,在研究了欧洲的法国,奥地利,卢森堡,德国民法系统之后,组成了由国民代表,教师,法官和律师为成员的26人法律委员会。认为《瑞士民法》是所有文明国家中最成功的民事法律,将瑞士民法翻译后,于1926年2月17日被接受。4月4日公告,6个月后在1926年10月4号生效。随着民法的颁布,《土耳其债务法》也在这个前后,将《瑞士债务法》翻译后颁布了。当时土耳其的行动轰动了整个欧洲甚至世界,它的行为也掀开了土耳其法律史上辉煌的一页;当初的举动也使土耳其共和国成为了穆斯林世界中唯一的、独树一帜、无以伦比的一个穆斯林国家。在中东历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
《土耳其民法》的第一次修改是1938年,其中的15条被修改了。1988年和1990年发行的法令,将60个条款取缔了。在对各种各样条款所作的变化上,从50年前开始至今,一直持续着。 土耳其政府和法学人士曾经在1951年,1971年1974年1976年,1980年及1981年多次提出修改草案,但终因种种原因而搁浅。
这次民法的修改是1994年由审判机关、职业机构、与法律相联系的民事团体以及司法部代表的参与下,以更适应当今的生活为目的成立的民法修改委员会。他们的修改工作在1998年完成。草案准备阶段,以1971年以及1984年曾经做过的草案为基础,吸收了瑞士民法,一部分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的精髓。这个委员会准备的民法草案于1998年9月16日递交大国民议会。但因为当时正值人民代表选举,依照大国民议会内部章程,是不适当的。草案更新重新通过和关于生效及其适用形式的法律规定草案准备后,1999年司法部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补充工作在同年完成。1999年10月18日接受,将1926年民法中大部分条款取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