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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最低,广播、电视是农民了解外面社会的主要媒介;报纸十分少见,仅有的也是一些村干部订阅的机关报刊;互联网在许多农村地区还是个新生事物。农民对自己周围“新闻”的了解,主要通过“口口相传”,这种方式误差较大,且范围有限,仅仅局限于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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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种梳理可见,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的大众媒介发展状况极不平衡。大众媒介发展的不平衡,产生的结果有三。(1)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某些农村地区难以获得较高的认同。大众媒介在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十分低;加之农民文化素质的低下,对于广播、电视里传播的东西常常漠不关心,或认为这是“另一个世界”的东西,与自己无关。进而,对于国家的政策法律不够了解,自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认同度就低。这种认同度低的具体表现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2)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程度存在差异。大众媒介是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载体,大城市大众媒介发达,城市居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程度远远高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居民。例如,对于一项法律草案意见的征集,虽面向全民,但参与者往往是城市居民尤其以大城市居民为主。(3)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监督有差异。一般说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监督,一种是外部监督。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说明内部监督往往效率不高,在此情况下,外部监督就显的颇为重要。舆论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小城市、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往往为政府控制或尚未发展起来,因此这些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易于滥用权力。政界有句俗话“小地方干‘大事’,大地方干‘小事’”,说的就是这个理。
由这种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之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

(三)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

有学者考察了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认为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现代城市产生了一种新的与农村和早期城市、中古城市不相同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城市生存方式对法制现代化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尔后,从农村和城市对比的角度总结出了这种新的生存方式的特点: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和异质性等。[19]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新的生存方式就是法治建设十分重要的文化土壤。但在我看来,这种生存方式更适宜大城市。换句话(更准确地)说,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在生存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程度上则存在很大差异,尤表现在小城市,小城市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个熟人社会。对此,苏力教授有一段形象的描述:“在这样的县城里,几乎每个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都能搭上话’;加上绝大多数基层法官都是本地人,土生土长,乡里乡亲,再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部门间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以及关系的关系,可以说千丝万缕。”[20]这种大城市同中小城市的差异必然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本部分关键探讨农村地区的问题。农村地区不具有这种新的生存方式,那么,当下农村地区的文化形态如何?有无适宜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
当代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转型阶段,此阶段最鲜明也是最致命的问题是,旧的传统、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传统、体制还尚未建立或建立起来但还处于动荡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问题最复杂,当代的农村地区就具有这种特点。
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农业文化在商品经济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下,正在一步步趋于瓦解和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新的文化。这种文化产生的背景在于当代农村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使农民的收入也多元化,既有种地卖粮得来的基本收入,又有外出打工挣来的劳务收入,还有各种财产(如农业机械设备)的增值收入。经济关系决定人的价值取向,一定的文化形态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在多种收入的支配下,农村地区的文化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多元性。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重重交织在一起,文化的内涵变的异常丰富。此种情况下,农民对法律有希冀,也有排斥。希冀表现在:(1)外出打工的农民来到城市这个陌生人社会里,要生存,必然会学习一些城市的处事方式,包括用法律规则办事。(2)当农民工遇到劳资纠纷,动用各种人情关系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时,会“迫不得已”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法律救济等。排斥表现在:(1)由于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和固有思维中,缺乏对法的信仰,使得中国民众对国家法的形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法就是罚”的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这种观念尤甚。(2)现代社会的法律救济是一种成本非常高昂的方式,农民没有过多的财资去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3)法律救济十分讲究证据,农民由于能力或法律意识淡薄往往疏于注意这些,在诉讼活动中也多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使农民认为“法律是替有钱人说话的”。
而城市居民则少甚或无这样的希冀和排斥,此种“城乡差异”也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四、努力的方向

由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差序格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避免,关键是千方百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这种差异降到最小程度。笔者以为,我们宜在如下几个方向多多努力。

(一)大力发展教育,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教育。

教育是启蒙的最佳手段,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的落后,主要是教育的落后。农村人口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普及的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反映。通过施行教育,尤其是中等及以上学历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等。为我们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寻求一种知识支撑。

(二)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充分发挥大众媒介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大众媒介一直是政府严加控制的领域,因此,总体来说,中国大众媒介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表现尤甚。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尤其是民间资本经营的大众媒介势在必行。其次,具体到法制(治)类大众媒介。与其它领域(如经济)相比,中国的法制(治)类大众媒介发展更是不尽如人意,尤表现在报刊方面。法制类报刊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办的机关刊物,多在体制内流通,普通报刊亭基本见不到。因此,十分有必要创办几份适应不同文化素质人口的大众类法制类报刊,为法治建设制造舆论、呐喊助威!

(三)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应充分考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力争实现司法资源的按比例协调分布。

当前的法制宣传,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尤其是大城市的居民。这里面固然有经济的考虑——到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需要付出经济成本;也有“地利”的考虑——大城市是司法机关的所在地,也往往有许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院校。但我们不应忘记:当代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已经是并将长期是农村的问题,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关乎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农村地区“蜓蜻点水”式的法制宣传发挥的影响太小、作用太微。十分有必要将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作为今后中国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
同样,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设立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21]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名存实亡、或根本没有、或因为资金问题而运转困难,要使前述农民对法律的“排斥”降到最底限度甚或根本消除,在农村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刻不容缓。

(四)法学界应注重在具体语境下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尤其多做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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