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三、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试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认为,现代法治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点说“愚昧无法治”。[9]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法治视为与文化素质水平有着前后相承的时间关系,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外生于法治的异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先行来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落后来拖延法治进程就会成为逻辑与实践的高概率发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质的祭坛上牺牲自己的存在。进而认为,文化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法治秩序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制度结构来引导帮助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10]对于这种建设性意见,我是认同的,并且认为郝铁川教授文中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部分仅谈“人口的文化素质”是较为狭窄的。社会文化水平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口文化素质所能涵盖。本部分拟从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 人口的文化素质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详谈了领导层(掌握不同决策权力的人口,即政策、法律的实际创意者、决策者)、执行层(在各级政府、团体中具体贯彻、实施政策和法律的工作人员的人口)、承受层(社会一般大众人口)的人口的文化素质,这种分类模型颇值借鉴。本文拟借用这种分类模型探讨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内人口的文化素质。
在大城市,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高。这种“高”表现在具有很高的学历,大多都是大专以上学历。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则存在分化现象。既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口,如公私企业的白领及以上阶层、事业单位里的高级雇员等;也有低文化素质的人口,如由村民转化为市民的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几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较前一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次之。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与大城市没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类型也与大城市相似。
农村地区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必须到基层去锻炼两年等。本来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大学生之所以到农村地区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赚取一种“政治资本”,他们在农村不会干长久,时间到了,最终还是要回到城市去。农村地区的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大多数农民最高学历都是初中,稍高一点的学历(中专、高中)的农民大多都会想法设法跳出“农门”,到城市去谋一份职业,创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主要是以学历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法律的执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农村地区最小。想使法律在农村地区得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执行,就得靠农村地区的干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解说”了。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地区的干部在这里充当了一个法律实施的“转化器”。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存在问题,在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入。既有可能借国家名义进行“权力寻租”,也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等。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所形成的知识不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个人化的,是难登大雅之堂、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规模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11]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最终形成的书面文件却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不能完全说明的问题是,农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殊不知,许多贪污案、玩忽职守的大案都发生在城市;殊不知,“包二奶”往往是学历高的城市人所为)。但受过高学历教育的人口一般都接受过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如非法律院校的《法律基础课》),而其他的人口则不具有这种教育经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口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必然会使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间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二)大众媒介

在现代社会,文化的主要形态为大众文化,大众媒介是大众文化的最佳载体。研究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必须得思考大众媒介。
在中国,大众媒介习惯上只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本文所指的大众媒介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四种。[12]
大众媒介的具有很强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四方面。首先,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大众媒介维护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是,传播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从古到今,任何一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始终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掌握着生产资料的阶级必须以控制社会的思想来保证自己对社会的统治。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除依靠暴力镇压一切反抗,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制裁一切有害于他们统治的行为外,还必须把自己的思想推广到全社会去,被其他阶级的人所接受,大众媒介恰恰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其次,参与政治决策。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活动的行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即非专业的政治从业者。政治参与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大众媒介是间接参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比如,公民个人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表对当前政局的看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公民团体也可以通过大众媒介宣传自己的主张,呼吁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再次,塑造政治文化。大众媒介对政治的影响力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塑造政治文化实行的。它不断地阐述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澄清一个国家的政治目标,鼓励大众参政议政,唤起大众意识和政治热情。最后,进行舆论监督。在大众媒介产生的初级阶段,媒介常常以公众舆论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它将公众的监督传达给政府,同时也将政府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公众,以使政府接受公众的监督。[13]
此外。大众媒介的媒介形态还与民主状况密切相关,大众媒介的不断更新,大大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媒介发展和民主进程是同步进行的。[14]
法律作为政治的兄弟、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进而言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众媒介已经发生并将必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一,大众媒介是最佳的法制宣传工具。当下的许多非法制类报刊(无论专业类还是综合类)都开设了法制(治)类栏目;电视、广播也开设了许多法制(治)节目;互联网上更有数不清的法制(治)网站。这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以报道法律新闻、典型案件、邀请法律专家现场点评等为主要节目内容,对于受众而言,就是一场典型的法制宣传讲座。这种法制宣传具有传播面广、及时、成本低的优点。第二,大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在当代中国,许多冤假错案,一旦媒体介入予以曝光之后,问题就会起戏剧性的变化,相关部门就会予以解决,最终使当事人得以昭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2002年8月发生在延安宝塔区的“黄碟案”,经《华商报》报道之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经过了种种曲折,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分局警方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其全面失败而告终。[15]第三,大众媒介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许多法制(治)类报刊都设置有“读者来信”,书面回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及专家意见予以刊登,在解答该读者问题的同时,对于遭遇相似案件的读者来说也是一种帮助。许多法制(治)类广播和电视节目也设置有“群众热线”,通过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在线解答民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网站上的各种法律解答、法律法规检索更是方便。第四,大众媒介在特殊时期还能促进立法的进程。2003年的“孙志刚案”由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许多民众通过网络对孙志刚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不法者、恶制度强烈谴责。法学界精英也纷纷走出书斋,身体力行,践行公平、正义。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四位知名法学家紧随其后,推波助澜,把公众参与推向高潮。民众对孙志刚案件的抨击、呼吁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及时回应。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宣布废止实行了21年的“恶法”——《收容遣送办法》。[16]最后,大众媒介还能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大众媒介的积极互动下,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变成了热门的话题,为法学家进行学术研究提供了素材,扩展了视野。2001年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这个案件也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例,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我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17]
大众媒介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如此巨大,[18]那么,中国的大众媒介发展状况又怎么样呢?
相比较言,大城市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最高。大城市是现代大众媒介的发源地,这里是许多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公司的所在地。读报成了许多城市居民每天“必修课”;广播、电视自不待言;网络媒介已经相当普及。大众媒介的发达,使得城市居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广泛,速度快捷,内容丰富,市内、省内、国内、国外,无所不包。
中小城市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次之。报纸较为常见,全国知名的有影响力的报刊在中小城市都可以买到;当地政府也办有机关报刊,但多在体制内流通,民间的报刊几乎没有。许多中小城市都建立有广播电台、电视台,但节目质量却要大打折扣,在宣传政府政策方面表现不错,在舆论监督方面则成了“哑巴”。互联网开始走入百姓生活。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下一篇:民间“私了”现象的法理透视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