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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可诉 可诉


日 本 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均可提起抗告诉讼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法令、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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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行政法院可审核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行政法规;对行政部门的违法、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起诉;还受理对行政部门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行为的控告。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对国家行为的诉讼可通过宪法法院解决

比利时 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普通法院补充受理行政案件

意大利 不可诉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但可通过宪法诉讼解决。 行政、普通法院并行

澳大利亚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普通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葡萄牙 任何确定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应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 不可诉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但可通过宪法诉讼解决。

芬 兰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三、 WTO规则的行政监督要求及对我国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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