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论司法独立

[日期:2006-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
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
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
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4] 正因为如此,
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
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5] 如德
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
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
法律的拘束”。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
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
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
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
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
程序。[6] 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
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
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
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
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 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
(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
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所谓本
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
内才能进行区别。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
法、行政、司法三大块。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
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这些不同的特点既
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
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耶林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7] 下一页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保障司法独立: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
下一篇:论美国法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