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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

[日期:2006-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宣言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对其成员国政策应具启发作用的各项原则,是一九四四年五月十日在费城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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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重申本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a)劳动不是商品;

(b)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c)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d)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福利。

相信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所阐述的真理,即持久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大会确认:

(a)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b)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创造条件应构成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

(c)一切国内、国际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具有经济和财政性质者,均应以此观点来加以衡量,只有能促进而不妨碍达成这一基本目标者才能予以接受;

(d)国际劳工组织有责任按照此基本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和财政政策及措施;

(e)国际劳工组织在执行委托给它的任务时,对一切有关的经济和财政因素加以考虑后,可以在它的决议和建议中列入任何它认为适当的条款。

大会承认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国推进各种计划的庄严义务,以达到:

(a)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b)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与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c)作为达到上述目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

(d)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订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

(e)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订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f)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g)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h)提供儿童福利和生育保护;

(i)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j)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相信为达到本宣言提出的目标所必需的世界生产资源可以由国际和国内的有效行动来予以更充分更广泛的利用,这种有效行动包括扩大生产和消费的措施、避免严重经济波动的措施、促进世界上较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措施、保证主要产品的世界价格更为稳定的措施,以及促进高度与稳定的国际贸易量的措施,为此大会保证同那些对于分担此项伟大任务和对于促进各国人民的健康、教育和幸福负有责任的国际机构充分合作。

大会确信本宣言提出的原则对世界各国人民都完全适用,虽然应用的方式必须考虑到各国人民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才能决定;对尚未独立或已经获得自治的民族逐步应用这些原则是和整个文明世界有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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