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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失效]

[日期:2006-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为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之地方货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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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出入国境之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此项夹带之货币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伪造、变造嫌疑者,查获机关应连同邮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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