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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日期:2006-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广东省财政厅:

  6月8日来函悉。关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在经济作物地区和缺粮大队,农业税折征代金以及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作价问题,兹复如下:

  (一)经济作物地区的农业税,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折征代金。经济作物尚未提价的,仍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已提价的,按其提高价格的比例计算粮食作价,但是不得超过粮食提价的幅度。对缺粮而有其他农副业收入的生产大队,折征代金的粮价,亦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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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政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应当按照提价后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可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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