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父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的函复

[日期:2006-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云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行字第420号报告已悉,兹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父女间发生性行为,结合目前社会,封建家长制的权威,在农村中普遍没有摧毁,如此而发生性行为,则这种性行为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强奸行为。为了维护新民主主义社会道德、秩序,及贯彻反封建的斗争,对于这种强奸行为应较一般强奸罪从重办理。兄妹间发生性行为,如亦系以封建家长制权威,也应依上述精神办理。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兄妹间如无利用封建家长制权威,双方又均无配偶,而发生性行为者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规定的精神,可按违反婚姻法禁止规定予以制裁;如有配偶而发生性行为,可按一般通奸罪从重处刑。

  以上意见,希研究参考。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安徽省人民法院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的通报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