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
|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 阅读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
| 相关新闻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
|